预付款该如何做核销?

2024-05-03 04:33

1. 预付款该如何做核销?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预付款该如何做核销?

2. 国外购买设备要不要代扣代缴?国外购买设备的预付货款要不要代扣代缴?

国外购买(国内生产的)设备,这属于出口,需要退税的,不存在代扣代缴问题。
 
国外购买设备的预付货款,是货款结算,不是国外的非居民企业从国内取得收入,也不存在代扣代缴问题

3. 对境外预付货款

不需要到外汇管理局申请,但是需要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详情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全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2000000000000,42&id=4希望蛋卷的回答可以帮上你。

对境外预付货款

4. 进口贸易预付款货到后不用核销了吗?

不是不用核销,只不用去外管局核销了。进口预付款的话,只要付钱之后拿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付汇底联在外管局网上平台核销就行了
你可以参阅一下面的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1,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须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据了解,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完成后,95%左右的企业将不需要再到外汇局来办理进口核销手续。
2,  外汇局将加强B类和C类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将部分进口单位列为“B类”和“C类”企业,对这两类企业仍将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对“B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C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划归“B类”企业和“C类”企业?举例说,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小于等值100万美元,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将被列入“B类”;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将被认定为“C类”。

3, 制度改革后进口企业应如何操作

  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企业如何操作的问题,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申请。目前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上的进口单位,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 
http://www.safe.gov.cn/)下载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提交给注册地外汇局。(二)根据规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自行办理付汇业务。(三)继续清理历史逾期未核销业务。对于2010年1月1日前的进口付汇未核销业务,企业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核销完毕。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核销的业务,外汇局拟做备查或处罚处理。(四)完善内部管理,保管好相关业务凭证,登记台账资料,并配合外汇局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5. 谁给我讲一下财务上 预付款和核销的概念?


谁给我讲一下财务上 预付款和核销的概念?

6. 进口预付货款现在还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上登记吗?还需要核销吗

虽然取消了纸质的进口核销单,但进口预付汇后,需要在30天内在海关申报报关。这种发展类似于互联网系统的发展,一切都在系统里,更完善。但外汇在中国还是受管制的,如果30天还没有进口报关的话,就要到外汇系统去说明。我们湾边贸易一直接从国外进口,基本都是向国外预付外汇。同时,付完外汇后,必须有等值的货进口(体现在海关报关上),这样系统就平衡了。其实就是取消纸质核销单,便基本政策不变。进口单位直接在系统里面,帮外汇管理部门在系统进行操作,减少总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7. 对境外汇款后要进行的核销是什么意思?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对境外汇款后要进行的核销是什么意思?

8. 出口收汇批次核销是怎么一回事?请教高手指点一下!国外的预付货款,和正常的贸易来钱,怎样区分!

核销分为,批次核销和单笔核销。一般只有全款到位以后才能去外汇局核销,不然水单上的金额和出口金额对不上,就不能核销。批次就是一批核销很多份,同一个贸易项下的,比如都是一般贸易的,可以放在一起核销。 还有就是单笔核销,只有一笔,不和其它的水单一起核销。
总体来说国外打来的钱,和预付款 的都是钱,跟批次核销没关系的。区别就是是不是全款,是全款,出过货了,就可以核销,不是全款,暂时不能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