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2024-05-03 06:14

1. 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04-09-29】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08-11】
 
4.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08-11】
 
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11-1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3-05-30】
 
7.  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报生产企业参加第二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5】
 
9.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2002-11-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2001-12-2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服务公司采购供应处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1987-06-26】

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2. 采购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果你确实采购了,并且采购的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则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当然,如果你超出了公司的授权采购,并且事后公司不认可的,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你不存在诈骗行为,就不会涉及到罪名问题,而是劳动纠纷、或者合同纠纷。
攀枝花公司法律顾问李明华律师解答

3. 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

政府采购领域有两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两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5年2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扩展资料:
法律必须从严约束政府采购。
案例:
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从法律层面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有相关责任规定,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了不该买的东西,一些本来不需要或过于奢侈的东西大量采购。
目前,我国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徐焕东认为,引导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发展,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公开

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

4. 采购需要参考哪些法律法规

1、《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

    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4、民法、民诉法,公司法等等,还有这些法律的司法解释,都可能会用到

5. 政府采购要实行跟标采购有什么法律或文件依据吗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要实行跟标采购有什么法律或文件依据吗

6.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

太多了,可以直接上“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各省市财政的政府采购网,里面都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7. 采购拿回扣,触犯什么法律?

私企公司的采购拿回扣算犯法。

1、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指索贿或者受贿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索贿或者受贿10万元以上的。

采购拿回扣,触犯什么法律?

8. 法律与政府采购的适用法律有什么区别

您好, 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是否为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还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招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但如果依据《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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