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一、正面回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1、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适用于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二、分析投资项目是投资对象的总称。通常指包括成套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内的一个投资单位。亦称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内的各项投资密切相关,即各项投资具有共同的目标,在技术上、经济上存在着内在联系,在管理上有必要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规划决策、筹集资金和组织实施。一个投资项目还必须与其他的投资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即在投资目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或管理方面,区别于其他投资。三、投资项目有几个要素?1、对土建工程和设备的投资;2、提供有关设计和工程技术、施工监督以及改进操作和维修等服务;3、加强项目实施机构,包括人员的培训;4、改进有关价格、补贴和成本回收等方面的政策;5、拟定项目实施计划。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3. 谁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 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编制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节能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项目用能情况分析评估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
节能措施评估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结论与建议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电子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节能中心联合出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简称《指南》)将于5月16日正式发行。正式发行之前,中心将于近期向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节能审查部门,开展节能评审工作的省级节能中心,以及中央企业负责节能减排的部门等赠阅少量《指南》作为工具用书,其它需用者可联系出版发行方购买。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方面反映,有人擅自冒充我中心人员,与地方相关机构联系,以低价折扣为诱饵,开展《指南》征订。在此,我们郑重声明:国家节能中心从未强制要求购买《指南》,也没有刘芸、周洁等工作人员。正版《指南》由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北京龙田文化有限公司发行。从上一版发行情况看,由于作为工具书的《指南》技术性较强,盗版中的文本、公式、图表等错漏严重,有些内容与原意根本不符。为避免盗版带来的误导,请大家支持正版,共同促进能评工作的规范开展。
2014年5月9日
5.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部门,是指本省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办理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余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实际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6. 最新的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谁知道?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办法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环保、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及其他。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项目在申请备案时,需附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节能咨询服务事业机构进行评审。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评审,依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要建立节能专家库,随机确定节能评审专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其费用由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的综合用能量达到第六条第一款的,节能审查报告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机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备案。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第二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原则上一年两次;已审核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年度验审。节能评估机构发生重组、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件,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验审备案、重大事件备案通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六)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0〕921号)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可以开展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出具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与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出具审查意见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终身负责;承担可研和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等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并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评估、咨询等节能服务工作。
(一)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具有节能审查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格式要求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格式要求
7. 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面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县(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权限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
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本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编制节能分析篇(章)。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四)能耗指标;
(五)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
参与节能分析篇(章)编制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真实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
(四)是否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者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交有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或者节能分析篇(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查节能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情况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标准进行节能审查,加强联系和沟通,审查结果应当相互抄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财政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补助或者贴息。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文件送检、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措施和合理用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北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将全流程在线办理吗?
据媒体10月10日报道,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近期出台。根据意见,北京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将原先的7个环节审查精简为1个环节。
据介绍,在意见实施之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需要经过区级初审、申报材料、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再次申报材料等7个步骤,实行全流程在线审批后,申请单位只需在线审批成功后在领取节能审查意见时同步提交审查材料。
该意见在实现网上办理、简化了节能审查流程的同时,还将审查工作完成时间由20多个工作日缩短到12个,并取消了区级初审。”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部分项目需要经过区、市两个层级的审查,而现在审查将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直接进行。
据悉,经过数月的抗压测试,线上办理节能审查的网站已正式上线。此举在方便了投资企业的同时,也方便了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