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2024-05-13 22:50

1. 哈尔滨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您好,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0451-84871985,84871986
网点查询: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在哈尔滨市的参保人若想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可拨打哈尔滨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022)12333进行政策性查询,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都可得到详细的查询。【摘要】
哈尔滨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提问】
您好,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0451-84871985,8487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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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在哈尔滨市的参保人若想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可拨打哈尔滨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022)12333进行政策性查询,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都可得到详细的查询。【回答】
您好,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0451-84871985,8487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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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在哈尔滨市的参保人若想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可拨打哈尔滨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022)12333进行政策性查询,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都可得到详细的查询。【回答】

哈尔滨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2. 哈尔滨的失业保险金

2016年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哈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待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3. 哈尔滨失业保险怎么领

法律分析:1、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需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年限,按照规定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哈尔滨失业保险怎么领

4.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领取条件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领取标准哈尔滨市区(不含双城区)为1512元 / 人 · 月双城区、尚志市、五常市、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等十区、县(市)为 1143元 / 人 · 月领取期限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温馨提示: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发放领取材料1、《失业证》2、身份证3、户口4、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5、一寸照片6、社区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7、《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8、档案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失业保险金可以累计吗
失业保险金可以按照缴费年限累计到下一个单位。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无正当理由2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4、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6. 哈尔滨失业保险查询网

2016年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哈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待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7.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市区由735元调整为986元,上涨251元,增幅34%;
县(市)由518元调整为765元,上涨247元。增幅48%。
二、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条件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条件。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发放
三、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四、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失业证》
2、身份证
3、户口
4、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
5、一寸照片
6、社区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
7、《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
8、档案
五、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各区登记——社区签章——银行领取
六、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点
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
电话:0451-53722272
道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54号
电话:0451-88375732
延伸阅读:
一、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1、申报工资额低于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2015年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577.55元,同时补收2015年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条件文章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条件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2、申报工资额高于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2015年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额,同时补收2015年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2015年7月起缴费基数为2577.55元
聚效
4、未参加2014年度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2015年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同时补收2015年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二、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条件百科。
三、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地点
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
电话:0451-53722272
道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54号
电话:0451-88375732
五、哈尔滨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符合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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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8.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有多少?

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给付标准是多少
(1)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2)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照失业金的6%、8%、10%分别确定。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金的6%;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金的8%;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金的10%。
(3)生育补助金:按照本人领取失业金标准的3个月一次性支付;
(4)住院医疗补助金:按照发生的医疗费的70%报销,但不超过10个月失业金标准;
(5)死亡丧葬补助金:按照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执行;现执行的标准是1200元;
(6)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的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7)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本人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额度,全额返给农民工本人,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8)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本人,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格失业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根据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成功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什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为什么失业金标准不提高我市现执行的失业金标准是依据原《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70%来确定的。由于《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已经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原则,根据当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提出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今后我市失业金标准的调整,以省政府批准的为准。在未批准调整之前仍执行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