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相关规定

2024-05-17 10:31

1. 防疫相关规定

防疫相关规定包括:要落实好防疫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落实健康码互认机制和规则,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健康码信息在各地区可信可用,切实保障群众必要的出行需求。连维良特别强调,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是普遍性的原则要求,“码”上加“码”是个例、是特殊,确有原因暂不能与其他地区互认的,要先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防疫相关规定

2. 防疫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3. 防疫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防疫相关规定包括:要落实好防疫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落实健康码互认机制和规则,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健康码信息在各地区可信可用,切实保障群众必要的出行需求。连维良特别强调,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是普遍性的原则要求,“码”上加“码”是个例、是特殊,确有原因暂不能与其他地区互认的,要先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防疫相关规定

4. 防疫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多发、散发情况接连出现,各地要继续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督导旅行社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5. 防疫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防疫规定

6. 鼠疫的预防

1.严格控制传染源(1)管理患者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应立即按紧急电话和网络报告疫情,城市不得超过2小时,农村不得超过6小时。同时将患者严密隔离,禁止探视及患者互相往来。患者排泄物应彻底消毒,患者死亡应火葬或深埋。对于肺鼠疫患者要进行严格的隔离以防空气传播。各型鼠疫患者应分别隔离,肺鼠疫患者应单独一室。不能与其他鼠疫患者同住一室。腺鼠疫隔离至淋巴结肿完全消散后再观察7天,肺鼠疫要隔离至痰培养6次阴性。鼠疫接触者应检疫9天,对曾接受预防接种者,检疫期应延至12天。(2)消灭动物传染源对自然疫源地鼠间鼠疫进行疫情监测,控制鼠间鼠疫,广泛开展灭鼠爱国卫生运动。2.切断传播途径(1)消灭跳蚤患者的身上及衣物都要喷撒安全有效的杀虫剂杀灭跳蚤,灭蚤必须彻底,对猫、狗,家畜等也要喷药。(2)加强交通及国镜检疫对来自疫源地的外国船只、车辆、飞机等均应进行严格的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灭鼠、灭蚤消毒,对乘客进行隔离留检。3.保护易感者(1)保护接触者在流行时应避免接触蚤,腺鼠疫患者的接触者应用适当的杀虫剂进行灭蚤,所有的接触者是否需要用抗生素进行预防服药都要进行评估,与疑似或确诊的肺鼠疫患者的接触者后要用四环素或氯霉素,分4次服用,从最后接触的时间起连服一周。也可口服磺胺嘧啶;另外,环丙沙星对鼠疫杆菌也是敏感的。(2)预防接种自鼠间开始流行时,对疫区及其周围的居民、进入疫区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预防接种。常用为EV无毒株干燥活菌苗,皮肤划痕法接种,即2滴菌液,相距3~4cm。2周后可获免疫。目前的疫苗仍不能对腺鼠疫和肺鼠疫产生长久的免疫保护,因此,一般每年接种一次,必要时6个月后再接种一次。我国新研制的06173菌苗免疫动物后产生F1抗体较EV株效果高1倍。(3)医务人员保护个人防护进入疫区的医务人员,必须接种菌苗,两周后方能进入疫区。工作时必须着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眼镜、穿胶鞋及隔离衣。

7. 怎样预防鼠疫

日常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减少人被感染的蚤叮咬或者尽量减少暴露于肺鼠疫病人的可能性。具体方法如下:
1、减少活动区域
避免到疫区旅游或活动,避免接触啮齿动物(如:鼠类、旱獭);
2、避免与患有鼠疫的病人密切接触
与可能感染肺鼠疫的病人接触时,尽量和病人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并戴口罩,勤洗手;

3、采取防虫措施
采取必要的防跳蚤叮咬措施,使用驱虫制剂,常用驱蚊剂一般都可以驱赶跳蚤;
4、如果曾去过疫区,应持续2周自测体温
如果突然出现发热、寒战、淋巴结疼痛、咳嗽、咳血或出血等任一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告知医生疫区旅行史,早期抗生素治疗效果较好。


扩展资料
鼠疫的传播
1、传染源
为感染动物和肺鼠疫患者,宿主动物常见有啮齿类动物和野生食肉动物,如灰旱獭、红旱獭、喜马拉雅旱獭和长尾黄鼠等。
2、传播途径
1)蚤叮咬的传播方式为鼠-蚤-人,即跳蚤叮咬病鼠后再叮咬人,或剥取染疫旱獭皮或剥食其它染疫动物,此类传播方式常引起腺鼠疫或败血型鼠疫。
2)人-人传播方式,即健康者接触患有肺鼠疫的病人后,经呼吸道吸入感染,此种方式感染的主要为肺鼠疫。
3、易感人群
人对鼠疫普遍易感。疫区从事野外工作的人或猎杀、剥食旱獭的猎人、牧民接触染疫动物可能性大,感染的可能性高于一般人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确认接诊2名鼠疫患者 目前已得到妥善救治

怎样预防鼠疫

8. 鼠疫防范有哪些措施

各级鼠防机构,卫生防疫站,要对鼠疫疫源、可疑疫源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开展监督和疫源调查工作。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固定和流动监测点。
(二)每年完成定点、定时、定量的抽样调查任务。
(三)尽早发现人、动物鼠疫,了解宿主、媒介的组成、数量、分布和变化及其同周围环境的关系,掌握疫情动态和基本流行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四)新疫源地(以县为单位)确定的依据是:必须在当地确诊原发性鼠疫病人或在动物间查出鼠疫菌,并经自治区鼠疫防治机构复判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在疫区内的交通要道、工矿、农牧场、军事要地、经济开发区、旅游景点和人口密集地区及其周围,应开展灭獭(鼠)、灭蚤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与统一指挥下应对灭獭(鼠)的人力和经费进行统筹规划,重点使用。
(二)在鼠疫疫源地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驻军,都要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灭獭(鼠)、灭蚤任务。
(三)灭獭(鼠)、灭蚤工作应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专业队伍指导下,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开展灭獭(鼠)、灭蚤活动。
(四)进入疫源地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凡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都要接受鼠防基本知识的培训;组织猎獭的部门,要做好安全捕猎防护用品的供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鼠防专业队伍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只限于捕杀疫源动物使用,工作结束后上缴单位统一保管。
(六)政府每年都应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开展鼠疫监测工作。遇有疫情发生时,要在人力、财力、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方面保证疫情控制与扑灭的需要。
第七条 鼠疫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制定鼠疫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均应承担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一)经常发生人间鼠疫的疫区及毗邻地区和毗邻国外鼠疫流行区的边民,应在鼠疫流行季节前1-2个月内完成预防接种,每年进行一次。
(二)在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现疫区及其周围可能发生感染的地区,凡近6个月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居民,均应接种一次。
(三)进入鼠疫疫区捕猎疫源动物或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应在进入疫区一月前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
(四)从事强毒工作的鼠防人员,每年定期进行预防接种。
(五)凡坚持预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没有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老疫区,可停止预防接种,但专业人员、狩猎人员等经常同疫源动物接触者,仍应进行预防接种;二十年没有发生疫情的,均可停止预防接种。
第八条 卫生检疫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边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鼠疫检疫工作;按级别对等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和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含鼠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鼠疫疫源地区同毗邻省、地、县间的联防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当地情况,有计划地在疫源地区开展消灭疫源的工作,逐步根除鼠疫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