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的征收

2024-05-17 19:34

1. 筵席税的征收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筵席税的征收

2. 筵席税的法律条规

第一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人民币200-25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第四条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第六条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第七条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第八条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第九条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筵席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注)。

3. 筵席税怎样收?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筵席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是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

筵席税怎样收?

4. 什么叫筵席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25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筵席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注)。 
注:此税现已下放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5. 筵席税的起征点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筵席税的起征点

6. 什么是筵席税?

筵席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筵席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是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7. 筵席税的征税作用

1935年,中国的一些省、市县开始自定办法,对举办筵席征税。1942年,国民政府开征筵席及娱乐税,税率不超过价金的10%。抗日战争后改为超过起征点5倍以下的,最高税率为10%;超过起征点5倍以上的,最高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为该税的税目之一。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把筵席税目并入营业税,实际上对筵席不再征税。8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也出现了一些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的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筵席税的具体开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筵席税的征税作用

8. 筵席税举例?

这个税种早已停止征收了。
补充:
1、15%—20%是幅度比例税率,由各地确定具体适用比例。
2、200至500元是指筵席税的起征点,由各地确定当地的起征点标准,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收,不到起征点的免征。
3、例:某地起征点为300元,确定适用税率18%,张三消费280元,不到起征点,免征筵席税;而李四消费350元,应缴纳税款=支付金额*适用税率=350*1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