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汇

2024-04-29 22:45

1. 什么是结汇

结汇是外汇结算的简称,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结汇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可在银行或网上银行办理,中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在我国,过去是实行强制结汇制的,在2008年8月1日新《外汇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实行意愿结汇制(willingness exchangesettlementsystem)。

手续及方式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汇付和托收,其中汇付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方式介绍
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通过银行收结之外汇的方式。结汇方式代码分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1.汇付包括:

(1)信汇: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2)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

(3)票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单(D/P):指卖方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

(2)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货款。

3.信用证(L/C):信用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卖方开出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什么是结汇

2. 什么是结汇?

一.结汇概念 二.结汇要求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五.出口收汇核识 一.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 信用证 /保函和跟单 托收 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 核销 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 海关 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 港口 (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3. 什么是结汇?

问题1:什么是结汇?
 
 问题2:结汇是什么意思?
 
 一.结汇概念
 
 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法人;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什么是结汇?

4. 结汇的概念

问题1:什么是结汇?
 
 问题2:结汇是什么意思?
 
 一.结汇概念
 
 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法人;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5. 结汇是什么意思,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通俗地说,结汇一般是指企业或个人出口货物后收取的外币货款,需要在银行把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操作。
 
如果是企业或个人出口货物,那么必有出口报关的报关单,其中有一联是“出口报关结汇联”,还有外管局的“出口结汇核销单”(这个在8月1日以后不再需要了),那么拿着该“出口报关结汇联”、出口合同、银行收汇的收汇水单、外管局“出口结汇核销单”到收汇银行做“结汇”。

结汇是什么意思,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6. 结汇什么意思

银行结汇是指企业将外汇收入按当日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企业人民币。

拓展资料结汇,是外汇结算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须到银行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在我国,过去是实行强制结汇制的,在2008年8月1日新《外汇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实行意愿结汇制(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7. 请大家来讨论,市场上的结汇方式有哪些

现在个人突破额度限制主要几种结汇模式总结如下
1、国外第三方平台渠道,如果你的资金来源接受国外很多的第三方平台收款的话,有很多收款平台能够直接转换成人民币提取,不过这种一般收费都在1%以上,成本可能比较高,比如亚马逊的P卡,WF卡;
3、钱庄模式,很多资金走的钱庄模式,钱庄汇率一般比较好,主要是针对直接境外的资金,一般当面交易或者先外汇后给人民币,资金风险较高;
4、香港离岸模式,主要就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客户,账户不好开,银行监管多,还有审计一类的手续麻烦,不过有专门的代理公司,主要一点就是开户和维护费用高;
5、代理公司,很多做外贸生意的代理公司可以帮助客户用外贸公司的额度进行结汇;
6、重庆这边的代理结汇平台,可以在相关结汇平台合作的银行通过网上直接开设虚拟账户,开户非常方便,在资金合法性认证上面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就可以认证额度结汇,额度也没有限制,合法阳光的一个渠道,银行外汇到账T+1或者当天就能完成结汇操作收到人民币,时效性不错。这种模式是政府主导的服务模式,代理结汇平台与银行一起合作,客户用的也是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安全。
综合考虑代理结汇平台是比较好的方案,只是需要提交电子数据认证,对于没有电子数据的提供一些其他合同类的也可以完成额度认证,也还是比较方便。

请大家来讨论,市场上的结汇方式有哪些

8. 结汇的结汇方法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1.收妥结汇或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移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汇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银行并不垫付资金,这即为收妥付款。这种方式不利于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但是这种方式对议付行来说相对安全所以经常运用。2.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我国银行根据向国外银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例如银行审单认可后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动将应收款项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外贸企业帐户。3.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银行叙作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但是目前银行对信用证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证,所以这种结汇方式目前已经不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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