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2024-05-18 20:08

1. 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中国社会由“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面对固化的制度(二元结构)和市场失灵,农村公民面对着更多的生产生活风险,传统家庭保障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生产社会化使农村公民的生、老、病、残等事故已不再完全是私人性质的风险,而是一种社会风险,因此国家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适时和必然的选择。
  根据中国的国情,在中间阶层人口比例较小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现实条件下,在农村建立一套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客观而现实的选择。
  弱化家庭保障以适应中国家庭小型化的现实。弱化土地保障可促进土地的流通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2.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没有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来说至关重要,具有基础性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遗传”优劣势的不同以及个人能力的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存在,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风险。所以,社会有必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社会保障,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个合理的基本生活水平,以有效地应对社会风险。 第二,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的团结与合作。作为个体的人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人们只有在社会合作中,方能得到生存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样,社会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处在困难状态的社会成员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使之共享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益处。如是做法,有助于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离心因素,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性。 第三,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激发社会活力。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成员潜能开发得如何,将直接影响着这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的动力,同时也事关这个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目标,是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社会成员通过必要的义务教育和职业训练,可以获得最为基本的发展能力;通过社会保障,可以消除社会成员的种种后顾之忧。这样,便可使这部分社会成员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至少使其发展能力有所提升,使其发展潜能得到普遍的开发。 第四,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保证社会成员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水准。社会保障不仅具有当前的意义,而且具有长时效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保障是一种预先的制度准备与安排。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当前的困难,而且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成员解决未来困难的能力。所以,社会保障对于保持与促进长远的社会和谐,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把社保和就业放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位置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是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的矛盾。“十一五”时期,就业继续处于高压状态,社会保障不完善,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薄弱,教育普及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偏低,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薄弱,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文化体育设施十分匮乏。另外,我国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均衡。换句话说,在公共服务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公共服务的分配也存在失衡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不同群体享有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不利于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 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十一五”时期,反映在就业方面的突出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需求与就业岗位供给不足、劳动者素质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表现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增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以公共卫生为例,由于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药费用负担超越了一般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影响了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一些农村居民陷入了“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十五”后期,开展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但由于试点刚刚起步,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有限,因此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城镇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也迅速增长,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5%,且享受的待遇标准不一,差异巨大。 解决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关键是解决政府在社会公共领域的缺位问题。政府管理理念创新和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关键,也是“十一五”时期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的中心环节。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缓解住房矛盾的关键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

3. 简答: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理论意义   对于中国农村建构什么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学术界进行了很多探索,为中国农村构筑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这些建议大都建立在解决应急问题上,虽然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但缺少全盘考虑。例如,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试图另起炉灶,不能从制度的连续性上解决问题。而同处于东方的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历程,尤其是该国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有利于防止土地细分和荒废、有利于农业经营现代化、有利于农民养老和流动的覆盖全体农民的年金制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可以使中国农村公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公平待遇,而且此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土地流转和增加农业投入,对实现以效率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也大有帮助。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一直处于两难选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对接将起到重要作用。  2.现实意义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中国社会由“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面对固化的制度(二元结构)和市场失灵,农村公民面对着更多的生产生活风险,传统家庭保障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生产社会化使农村公民的生、老、病、残等事故已不再完全是私人性质的风险,而是一种社会风险,因此国家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适时和必然的选择。   根据中国的国情,在中间阶层人口比例较小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现实条件下,在农村建立一套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客观而现实的选择。   弱化家庭保障以适应中国家庭小型化的现实。弱化土地保障可促进土地的流通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简答: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4. 如何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让所有农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确保发展成果能够惠及农民,解决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后顾之忧。 一、目前乡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对农村低保制度运行时间不长,目前我们基本做到了“应保必保”、“应保尽保”,对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为实施这一制度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在制度建设、收入调查、保障对象的确定等环节做了大量工作,对稳定农村社会环境,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社会救助方面:从调研情况来看,低保户“进来容易出去难”问题。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产生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进来了就不想出去,容易产生“养懒汉”现象。加上审批过程中对低保户家庭经常性收入核准难,部分农民群众存在隐性收入,收入核查难,导致部分低保户家庭实际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仍然被列入低保对象。 (二)合作医疗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缺乏积极性,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要办的大事急事很多,没有时间、精力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有的认为将适当的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简单地对立起来,认为去向农民收取费用不合时宜。少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信心不足,认为合作医疗统筹力度太小,解决不了看病的大问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只注重温饱,健康投入意识差;还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存在投机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好,参加合作医疗的钱互助给他人,自己吃亏了,不愿参加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合作医疗的参加率。我们在调研中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不怕贫穷,只怕生病,穷可以致富,病特别是大病,足以倾家荡产”,“一人得病,全家返贫”。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坚持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各类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为准则,从实际出发,完善现有贫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教育。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加强农民保障意识教育,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特别是在普及合作医疗方面,加快推行普及受益面,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是认真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本着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妥善解决其最低保障问题,可引导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对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制度,是保证农民基本生活,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低收入贫困户档案,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要及时建档立卡,及时给予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机制。要及时给予清理。对新列入低保户家庭必须实行公示,对无法确定其真实情况的,重点通过民意的方法由村干部推荐和邻居、村民代表议事会议讨论决定,以免存在“养懒汉”现象的发生。我们虽现在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仍不足以解决因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子女上学给农民带来的生活困难,有时甚至是杯水车薪。为了使特殊困难的农民家庭得到更多的社会救助,有必要在农村低保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针对子女上学资金困难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使家庭陷入困难建立定向扶贫制度,使广大贫困农户在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救助,摆脱贫困,获得新生,在确保温饱的前提下,走向小康。 四是创新工作思路。在具体操作中,他们应坚持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尽是实现“应保必保”、“应保尽保”。在帮扶指导思想上,以帮助困难群众找路子、上项目、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为主。推行结对帮扶制度,帮助特困户制定脱贫计划,为他们提供致富信息,传授科技知识,使其尽快脱贫。 五是创新工作措施。对临时性困难家庭,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先垫付救济款,后审批拨付的救急措施。社会救助逐步从单一的低保救助,逐步扩展为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和公益救助相配套的立体救助体系。

5. 求一篇关于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和意义的论文

  一、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权力

  社会保障建设涉及到社会公平,讲究和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不但反映在市场经济框架下的运行秩序,还应包括支撑市场经济体系的法人、自然人的公平。
  在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所有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是我国人口的最大部分,农村和农业问题是国家最大最严重的问题,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应“缺位”。

  二、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在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运行方式的不合理,使农民长期处在社会的最低层,处于相对被歧视的地位,这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目前,城市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农民实际上是游离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群体。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城乡居民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和能力上产生重大差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举步维艰,从而加剧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调查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率从1995年2�8提高到2003年3�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还没有包括公费医疗、中小学财政大量补贴、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救济等大量政府转移支付。调查结果还显示,虽然全国收入差距并不是低收入人群收入状况恶化,但全国高收入人群主要来自城镇也是不争的事实。相对于1995年,农村高收入人群组在全国总收入中所占份额有所下降,1995—2002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从36%明显上升到43%,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了8�2%,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4%,前者增长是后者的2�5倍,两者收入差距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实行承包制后,全国95%的农村已没有合作医疗。直至2002年底,全国8亿农民中,只有404万农民享受了农村低保。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差距,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显然,上述现状表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同是一国国民,待遇却不一样、不平等,对比强烈,已经严重影响到城乡协调发展,影响到社会稳定。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在所有问题中,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举足轻重。在统筹规划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时,应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权。由此,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责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切实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

  三、增强执政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国力日益增强,在相当程度上,具备一定条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事业。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将农民全部涵盖于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还有很长的艰苦历程,而确定这个目标努力往前走是必然的。现阶段,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是依据现实条件,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分步走,先解决亟需面对的困难。考虑到我国综合国力和财力,建议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从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开始。

  第一,尽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规。这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功能就是稳定农村社会和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缓和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能依法有序地进行,为农村人口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建议基金来源分为五个方面:1.国家出大头。即从每年的GDP中拿出一定比例。国家投入部分要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范畴,明确规定此项经费应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相应地以法律条文形式将其规范化、基金化,使基金在国家的支持下,具有固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出资所起的作用是基础作用,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障以国家为后盾的坚实基础,又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体现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点。2.地方政府拨一点。根据地方财力具体制定一定比例,在每年地方财政预算中做出安排。根据地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出资部分相应地按实际拨付。3.社会捐助一点。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侨乡,可有所侧重地接受企业家、侨胞捐助。4.农民自己出一点。5.划转农民进城务工由企业与农民工所交纳的那部分社保费。虽然各个途径筹措资金所占比例不同,但政府应采取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全社会各方面亦予以关注参与,从而将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带入实质性运行轨道,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状况,使城乡更加协调发展。

  第三,对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及使用。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确实存在着无序用钱现象,如征地款、水利款、城市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管理出现被挪作他用,必须从建立初始就相应建立一套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办法,以专门法规或条例形式加以确定,作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1.基金以县一级为单位,按属地原则建立和管理基金。基金实行经办机构专门管理,经办机构应具有国家确认的独立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事业单位法人。2.将筹集到的基金转入所在地银行,建立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以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3.基金不以现金形式经受益人之手,而是直接打入专门账户。4.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管理和干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5.在保障基金保值的前提下,政府可综合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积累部分基金对国家重大项目、地方经济效益显著项目进行投资,使基金发挥更大的造血功能。6.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支付条款,对基金支付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做出规定。

  我认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战略意义。它有利于我们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严峻挑战,化解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而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多元,即在一个社会里,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述和尊重,各自的利益能得到适当的协调。只有在这样的局面中,才有可能保持一个社会的和谐,也只有这样的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和进步。

求一篇关于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和意义的论文

6. 如何完善正在实施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 财 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 招”, 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 规、 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 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 《宪法》第45 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 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 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 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 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 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 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这 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 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 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 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 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 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 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 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 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 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 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 前,我 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 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 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 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 从预笄中划拨一 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 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 模式比 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 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 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 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 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 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 方式:将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 民,后来加入农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 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 长期存 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农村社 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 次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 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 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 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 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 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农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 证明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状。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 保障能力较 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 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 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农村新 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农村新 型合 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 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 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 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 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 法规,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 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 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 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 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年 龄应该以参Ju 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农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进行规范,JJu 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 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农村养老相关法 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 立财务核算、 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 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 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 后防 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础上,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 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 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 世纪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农村集体经济,但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 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 养,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

7. 为什么要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多种成分所有制结构的要求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规律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和公有化的程度必须与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相适应,公有制的规模和公有化的程度如果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仅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而会破坏生产力,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而且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以及同一地区和同一部门内部的不同企业之间,生产社会化的水平相差悬殊、极不平衡.因此,必须纠正过去在理论上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片面理解,避免公有制的过度膨胀,建立一个与多层次生产力相适应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劳动力合理流动的要求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其充分的流动性成为优化资源配置、加速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至1996年底,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固定工将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彻底退出,“铁饭碗”和“大锅饭”将一去不复返,将出现正常、合理的劳动力流动.旧的社会保障制度因其所有制分割、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界限,一方面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又引导劳动力只朝着单一的方向——社会保障水平高的方向,即农村向城市、个体向集体、集体向全民的方向流动,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大相径庭.必须打破种种分割和限制,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不同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使企业能自主用工,劳动者能自主择业,真正实现劳动力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他要求的是效率、利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追求高效益的同时,必然要排斥老、弱、病、残、伤、孕等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人,对这些社会的弱者,包括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残疾人、老人、儿童、妇女等的保护只能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不得不实行政府干预,建立和健全其社会保障制度,为以上几种人提供基本的收入保障和健康保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样,既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又保证了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 
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人口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就是在最近几十年之内,人口总量继续增长,人口发展继续呈现加速老龄化的特征.一方面,全国城镇每年将有上千万人的新增待业人口.传统经济体制之下,实行的是保障就业而不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模式,国家通过计划分配,几乎全部包揽了城镇新增待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并使他门捧上了“铁饭碗”,获得了永久性的职业保障,并自然而然的享有一整套社会保障和福利,从国家的财政能力来看,已无法这样年复一年的包揽下去了;从企事业单位对新增人员的实际需求来看,传统体制下是不顾企事业单位的客观需要和条件,通过行政命令,硬行向企事业单位中安排就业人员,因此,普遍存在管理混乱、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三个人的活儿五个人干”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也将加速增长,甚至大大高于国民收入和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目前,我国大约是8个劳动力供养一位老人,到2050年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平均两个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不难想象,如果不改革旧的社会保障制度,理顺社会保障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杜绝保障资源的挥霍浪费与不合理使用,以合理的方式预筹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已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压力,担负起庞大的“银发”队伍的养老金支付及其服务,将会出现严重的后果.
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农村的家庭保障形式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与农村改革逐步深入带来的家庭、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不相适应.在中国农村的变革发展过程中,乡村工业的崛起,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等等,把成千上万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传统的家庭中解放出来,家庭与土地的保障作用逐渐减少,他们需要也有条件享受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工业化大生产不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而且改变了绵延数千年的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几代同堂的传统大家庭迅速减少,核心家庭的比重增大,代际联系明显减弱,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分居的倾向加大.父母不可能象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入,子女也不可能象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一方面,传统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渐削弱,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进行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家庭的赡养负担反而将进一步加重,因此,社会将不得不承担起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部分保障责任.只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化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化的保障形式,才能适应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变革的要求,才有利于消除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中国农村的稳定与繁荣.随着现代农业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矛盾必将减缓直至消除,因此,农村也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什么要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8. 如何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1 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应加强“新农合”、“新农保”在农村的宣传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不断探索农村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管,科学界定低保对象。政府财政还应当加大对农村福利设施、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建议推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虽然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小,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的战略地位、农业的不可替代作用是永恒不变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非常必要。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要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2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完善报销结算方法 建立强制性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并建立政府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基金,消除农村和城镇差别,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近十年来,河南省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2011年,河南生产总值达到27232.04亿元,比2010年增长11.6%。可见,政府能够拿出一定的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随着“新农合”的发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启动,河南省政府也随之启动了大量资金投入其中。但考虑到农村收入本来就低,又没有较多的像城市那样可以依靠自主经营的单位。各级政府应继续扩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证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农村保障水平。      针对农村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报销结算不合理等问题,应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建立跨省份的基本医疗转移结算办法;跨市、跨省份设立农民工定点医院;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信息化网络全覆盖,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 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逐步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      待遇调整机制,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中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从而提高农民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要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管理体制规范、配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制完善几方面投入财力支持,加大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农村教育和住房的保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帮助农民从土地保障中走出来。      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共同负担的。由于乡镇财政的负担较重,保障资金实际上难以落实。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能享受或领取到足额的保障金,政府财政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适量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供给机制,保障资金的筹集。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其它辅助来源,如组织捐赠资助、义演等慈善活动,依靠民间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 4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有着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强与工商、税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合作。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做到“应收尽收”。比如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不再相互挪用与挤占;个人账户也开始实施积累,有利于避免“空帐”运行可能带来的弊端。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应尽快将社保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经办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另外要加强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的规范,让农民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建立一支效率高、管理严格的监督队伍。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参保的经济实力 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繁荣了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随着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形势已经跟不上国家整个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家庭为主的      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目前对于中国农民来说,长期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也是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二是必须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加快土地的合理流动与集中。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6 政府应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要让农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在宣传动员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要抓典型,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增加透明度,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宣传政策。通过宣传,做到社保、医保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农民参加社保和医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7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相关法制建设上,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尚在审议阶段;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自然难以有效开展。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上,当前最紧迫的是着手制定的是《社会保障法》。政府可以通过明确《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界定《社会保障法》的渊源,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理顺法律关系,提升《社会保障法》的效力,推动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还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注意立法内容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其次,应尽快完善预算收支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      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最低投资比例,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8 构筑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通道      我国实施的城镇化战略,旨在提高城市化水平,转移农村劳动力。目前情况下,实现这种转移的主要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就业或其他非农就业以及进入城市打工。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的劳动力转移,虽然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这极大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应该尝试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构筑衔接的通道,允许非农化人口进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那些已经在城市有了比较固定工作或已经进入城市落户的非农化人口,吸收其参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