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24-05-16 16:10

1.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单据。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哪些呢?下面物通网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诈骗。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四)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 HOUSE提单联合诈骗。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五)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六)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


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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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 单证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

 单证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
                         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一份契约;也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一份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单证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海运提单  
          1、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一份契约;也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一份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2、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关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3、海运提单的物权转让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
         (1) 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 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 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A、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B、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C、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D、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二)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及作用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
         5)、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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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口企业在处理海运提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理解指示提单背书的含义
凡是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这一栏叧填 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由承担运 输的承运人戒其代理人所出具”,这句话说明了运载货物 的承运人戒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才有资格签发提单即才是 提单上合法的签章人。 
2、 对提单上合法签章人的理解
出口商提交给银行的提单,提单上面必须有承运人戒 其代理人签章(即签名)乊后,才有法律效力,才能代表物 权凢证,银行才接受并办理议付货款。
3、正确区分联运提单和货代提单
4、正确理解转运条款
5、正确理解分批装运条款

出口企业在处理海运提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 国外有哪些学者对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提出了观点

William Tetley认为“如果货物被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使他是记名收货人,承运人仍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普通法国家中,承运人应承担侵占动产的侵权责任……”
卡伏(Carver) 在《提单》一书中认为海运单和提单是一样的,对其规定是相同的

5. 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

 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同时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提单及其功能  
          1、提单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同时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性的规定与《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相同。
          2、提单的功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班轮运输为例,经营班轮航线的承运人应将其提单及提单条款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承运人一般通过媒体发布船期公告,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的航线、挂靠的港口、抵港时间等,托运人在了解船期等情况后,根据其实际需要,一般是通过海运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租船订舱,此时需要填写托运单,也就是向承运人发出要约,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后,即承运人承诺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的签发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从签发提单的时间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签发提单之前,托运人与承运人已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否则承运人断无接受托运货物、托运人也无向承运人交运货物的道理,无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虽然提单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当然,合同的内容并不限于提单,而是包括托运单乃至船期公告的相关内容。需要提醒的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适用提单的规定,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如我国《海商法》第78条即如此规定的。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提单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时签发,这表明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提单的签发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提单在收货人或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除非提单有关于货物状况的批注或提单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不知条款是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或重量等不知情的条款。不知条款只有在承运人有合理的根据华裔提单记载的货物情况与实际接收或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对时才具有效力。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地)应当将货物交给凭正本提单请求提取货物的人。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目前的争议是在签发记名提单的场合,承运人是否必须根据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因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而不同。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一般认为记名提单仍应凭单放货。
           提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单可作不同的分类。
          1、按提单上收货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明确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关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凭单放货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除可从托运人转移至其上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以背书的方式流通转让,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早期,由于这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赠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时采用。但随着船舶航速的提高,在短途运输中提单流转的速度已赶不上船舶的航速,加之电报放货方式的推行,记名提单在实务中的使用日趋常见。
         (2)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收货人栏内载明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如“由某人指示”或者“凭指示”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指示,通常,提单载明由托运人指示或者由(指定)银行指示,信用证交易多采由(指定)银行指示的提单。后者称为不记名指示,一般视为由托运人指示。指示人一般是以背书的方式确定收货人。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后发生转让,提单因此得以流通,指示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使用的提单。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者由某人指示,往往只注明“持有人”或者“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而仅通过交付提单即可转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但容易因遗失或者被盗等而给货物买卖双方带来风险,因而实践中极少采用。
          2、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海运直达提单(Direct B/L)
         海运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的提单。只要提单上没有规定货物在中途换船,或者改换其他运输方式运至目的港,这种提单即为直达提单。在提单订有自由转船条款,但实际并未发生转船,无转船记载的提单,仍属海运直达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海上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港卸船,交由其他船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的承运人,称为联运承运人;接运货物的人称为接运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一般应对全程运输负责,除非提单另有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IntermodelTransportB/L)
         多式联运提单指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而签发的提单。
          3、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载有船名、航次、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这种提单无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如我国《海商法》第74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尤其是承运人在内陆场站接收货物时,这种提单的应用较为普遍。
          4、按提单上有无货物不清洁的批注区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所谓表面状态,一般指承运人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表面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存在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内在缺陷。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不清洁提单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实践中,在接收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货物或者其包装状态明显具有缺陷,即通常所说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即对此做出记载,如批注“内装货物外露”、“包破”、“锈蚀”、“污损”等等。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将做同样的批注,这种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物的损害,在批注的范围不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交清洁提单。
          5、按提单记载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指有完整背面条款的提单。实务中使用的提单多为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B/L)
         简式提单又称略式提单,是指提单仅有正面记载事项,而无提单的背面条款或背面条款并不完整的提单。
          6、特殊提单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根据航运习惯做法或者商业运作的需要,经常出现下列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提单应在装船后签发,其日期一般是作为装船日期。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信用证一般规定有货物的装船期限。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为能顺利结汇就可能要求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一般是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作出的,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倒签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使货物买方丧失根据信用证拒付货款和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承运人需赔偿因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造成损失。承运人在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后,可根据保函向托运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追偿。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或交单结汇的日期已到,而提单尚未签发,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预借提单,该行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构成欺诈,属侵权行为,其法律效果与上述倒签提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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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

6. 谁能讲解一下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相关知识

什么叫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英文名BILL OF LADING 简称B/L,一般指的是正本提单,提单上注明有“Original”字样,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货运代理根据发货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提单也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提单还是发货人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
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海运代理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为防止流通过程中遗失或延误而使银行或收货人无法及时收到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货港凭其中一份办理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
提单分类,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划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船舶公司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上后签发的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划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在提单上未批注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表面状况受损或包装不良等的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划分:“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
指示提单(Order B/L)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
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
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
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
4.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运提单(Direct B/L)是指中途不经换船直接运达指定港口的提单;
转运提单(Transhipment B/L)是在货运过程中至少经过两艘轮船运输的货运提单。即装运港船舶不抵达指定交货港,在中途卸货交另一艘船舶继续运输的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由第一程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并能在目地港提货的运单。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又称繁式提单,是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提单;
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基本情况的提单。
6.根据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倒签提单、顺签提单、过期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顺签提单(Post-date B/L)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的作用提单具有以下三项首要作用
1、提单是证实承运人已接收产品和产品已装船的产品收条,关于将产品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产品收条的作用。
不只关于已装船产品,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并且依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便产品尚未装船,只要产品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标明承运人已将产品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收。提单作为产品收条,不只证明收到产品的品种、数量、标记、外表情况,并且还证明收到产品的时间,即产品装船的时间。原本,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产品和产品的情况即可,并非一定要求已将产品装船。
但是,将产品装船意味卖方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实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单来证实产品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产品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关于正当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正当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交换来提取产品,而承运人只需出于好心,凭提单发货,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并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赞同而让转让给其他人,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正当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录产品的正当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也跟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蒙受损坏或灭掉,也因产品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补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产品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并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产品运输的根据,因此常被人们以为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
然而依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有经济合同应具有的根本条件:它不是两边意思表现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两边的提单条目是承运人单独拟定的;它实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承受托运人托运产品和将产品装船的有关产品运输的各项任务。
所以,与其说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假如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两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管提单条目有何规定,两边都应按原先签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没有任何商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因为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究竟不同于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单持有人能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目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海运提单特别提示
一套提单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见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因此买方应向卖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单。
发货人发货后,可通过银行(跟单L/C或托收结汇)将提单交给收货人,或者直接通过邮递,或者通过人转交收货人。
收货人应注意提单上的通知方。提单所列货物到港后,船方会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货人持提单去港口提货。 交货人收钱的时间根据你们商定的结汇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提单以及其他议付单据交付银行后,银行审核无误就可以将货款议付给发货人。如果是远期信用证或其他结汇方式就要具体分析了。

7. 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取消了关于“货运代理提单”的条款,但没有反对银行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的'条款。由此,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 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 经济 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 历史 。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 参考 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代理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代理人 (运输行) 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 IF、CFR 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 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 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 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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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8. 海运提单风险有哪些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其次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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