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2024-05-17 19:20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档案、安全保卫、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承办机关法律事务。(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及其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调控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四)产权与收益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评估、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的审核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拟订所监管企业的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自治区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协调指导自治区直属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六)综合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访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七)监事会工作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并组织实施向自治区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九)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参与研究制订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工作。(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驻桂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十一)宣传群工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兼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纪委室副主任2名)。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副厅长级领导职数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骨干企业

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八)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6.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
(第43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24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
2006年8月12日

7.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方位,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稳步推进,依法、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产底数和规模、分布和配置、产权和交易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全省转型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和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及满意度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四、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方式包括: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六、每届省人大常委会届初,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9月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中一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开展专题询问。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报告起草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切实提高报告质量。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重点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完善相关国有资产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统一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口径和报送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可以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量价核算体系。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户数较少的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合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二、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企业国资等管理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征求有关委员会、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分析意见并反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由有关机构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三、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分类标准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国有企业占有、使用或者代管的其他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等。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等。四、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情况一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报表是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重点反映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经营绩效、配置处置、防范风险等情况。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快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综合财务报告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并按规定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计部门按照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结合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年度工作重点,加大国有资产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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