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A公司2015年利润总额10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的业务招待费5
(1)
当期应纳所得税=当期所得税=(1050-100+50)*25%=25(万元)
(2)
递延所得税费用=(40-30)+(10-15)=10-5=5(万元)
(3)
借:所得税费用 1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40-3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15-10
贷:所得税费用 5
2. 某企业2009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当年按税法核定的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
(500-15+10)=123.75
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免税,招待费要调增10万
3. 利润总额900万,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3万元,税法规定当期可以扣除的业务执招待费标准为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0-300=110万元
应交的所得税=(900-103+110)*25%=226.75万元
4. 甲公司2010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发生超标业务招待费50万元;3)国债利息收入20万
国债利息免税,1000+50+100=1150,1150*25%=287.5万
5. 甲公司2010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发生超标业务招待费50万元;3)国债利息收入20万
2010年企业所得税=(1000+50-20)*25%=257.5万元
6. 某企业2012年度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其中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纳金6万元,
根据税法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0+6=286(万元),应交所得税=(300-20+6)×25%=71.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该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71.5(万元)。
7. 利润总额为800,本年的国库利息收入为20,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为400,可扣除的为4,所得税税率为25%,求所
[800-20+(400-4)]*25%=294
8. 某企业2006年度实现利润15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60万,
(150-10)*0.33=46.2
因为会计利润150按50扣减业务招待费 按税法的要求应该为60所以要调减10
当然,这个只是题目 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税法要求与题目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