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024-05-16 21:45

1.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干什么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
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机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3. 银行间为什么要进行同业拆借

   
     问:银行间为什么要进行同业拆借? 
     校答案解析: 银行间的同业拆借是银行获取短期资金的简便方法。通常,同业拆借要在会员银行之间通过银行间资金拆借系统完成。
    银行在日常的经营中有时会有暂时的资金闲置,有时又会发生临时陛的资金不足,同业拆借资金市场恰好满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临时发生流动性不足的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取资金;而临时有资金闲置的银行通过拆借方式使资金得以运用。在西方国家,由于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不付利息,同时,商业银行对一部分活期存款也不支付利息,这就更加 *** 了商业银行将闲置的资金头寸投放到同业拆借市场以获取盈利。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支付存款利息,商业银行对种类存款也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主要目的是补充准备金的不足和保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只有当拆借资金的投资所得高于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时,拆借用于投资才合算。
    同业拆借的利率一般由拆出行和拆人行共同协商确定。我国的同业拆借利率也已实现了市场化,基本体现了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由原来的若干家银行扩展到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较大范围。近来,保险公司也成为同业拆借市场的一员。
   
    在同业拆借市场上,主要的拆借方式有隔夜拆借和定期拆借两种。前者是指拆借资金必须在次日偿还,一般不需要抵押。后者是指拆借时间较长,可以是几日、几星期或几个月,一般有书面协议。

银行间为什么要进行同业拆借

4. 什么是同业拆借?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属于哪一种市场类型?

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交易借贷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自主成交、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环境,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是一种短期融资。从发行人的角度看,要取出的资金是银行暂时闲置的资金,在数量和期限上都不确定,所以资金的使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提款方而言,从同业拆借中借入的资金主要是为了解决准备金暂时不足的资金需求,如银行间汇差清算导致的仓位暂时不足、仓位调度的突发资金需求等。因此,取款方也应坚持借贷资金的短期原则,在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时尽快归还贷款。市场上的资金价格存在波动,银行也可以借贷套利。在利率低时向同行借贷或投资,在价格高时借出暂时闲置的资金。这不仅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率,而且部分是为了降低债务成本,因为存款是银行的负债。

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银行网上业务,银行间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是各种债券和基金,其中债券包括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在网上同业拆借中,通过抵押自己的债券来借钱,抵押率根据抵押的债券种类不同而不同。


而线下借贷则更为灵活。通过购买银行间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标准或非标准债权人权利等,可分为对公业务、对私业务和银行间业务。其中,对公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各种业务;对于私人业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零售业务,我们通常是存钱、取钱、转账等等。银行间业务是指对其他银行及其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今天,让我们来关注一下银行间的借贷。

5.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内容:1、对市场准入的管理。2、对拆出、拆入数额的管理。3、对拆借期限的管理。4、对拆借抵押、担保的管理。5、对拆借市场利率的管理。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

6.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同业拆借要遵循什么原则
1、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二、同业拆借有哪些类型
1、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2、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7. 银行同业拆借主要标的物

银行同业拆借是指在银行间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银行同业拆借的主要标的物包括:现金: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货币,其中包括纸币和硬币。银行汇票: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货币,可以用来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保函:指由银行发出的承诺,保证借款人在指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偿还借款。债券:指政府或企业发行的筹资工具,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在到期日收回本金和利息。商业承兑汇票:指由商业机构发行的支付承诺,保证在指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偿还借款。中央银行票据:指由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具有最高信用度。金融债券: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筹资工具,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在到期日收回本金和利息。其他资产: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份额等。

银行同业拆借主要标的物

8.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第四条 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第五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第六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第七条 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第九条 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业拆借要逐步实现票据化,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可以签发限在金融机构之间转让的同业拆借票据。第十条 为了促进同业拆借活动的发展,在经济比较发达、融资量比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原有资金市场的基础上重新组建金融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设立一家。设立金融市场一律要报经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实行会员制,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市场的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及会员行指派专人办理。
  金融市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会员基金,用于调剂会员之间的资金头寸。第十二条 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场所,市场的宗旨是为各金融机构相互融通短期资金、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提供服务。其作为同业拆借场所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同业拆借会员基金;
  (二)代理跨地区同业拆借业务;
  (三)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四)办理人民银行批准及委托交办的其他业务。
  其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职责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发文。第十三条 同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会员,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另一种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办完拆借手续后,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明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金融市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处理。第十四条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都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金拆借统计表,写明拆借资金的额度、期限、利率、资金投向等情况。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其停止拆借活动,退还拆借的资金;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收回中央银行的短期贷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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