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有什么法律上的保护

2024-05-06 18:31

1.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有什么法律上的保护

法律分析:关于少数股东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如下: 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有什么法律上的保护

2.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在法律上的保护是怎样的(002)

关于少数股东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如下: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 公司法中对少数股东权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有如下法律上的保护:规定股东平等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予以补充。例如,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任意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股东会能不能撤销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一般不能撤销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背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
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有:
1、股东会决议无效具有对世性,具有绝对的溯及力。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的判决效力具有对世性,效力及于第三人,具有绝对的溯及力。但是法律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对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无效决议而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2、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发生决议自始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溯及力不能及于基于对公司决议的信赖而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论是公司内部成员,还是在此之外的第三方,只要构成善意,其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就不会因这种溯及力而失去效力。
3、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公司扣留分红小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维权:
1、依法行使知情权、撤销权。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三、小股东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中对少数股东权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

4. 少数股东有法律保护吗

对持少数股份股东主要有下列法律保护:
1、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2、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3、积极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4、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其他法律保护。
一、大股东占90股份是什么意思
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什么是表决权
表决权就是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了一票一股的表决权原则。《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股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股东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三、公司法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指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也有例外,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不等同于表决权。
《公司法》对此的规定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为中小股东提供了集合力量对抗控股股东的途径。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制度的设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东话语权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由于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所占份额有限,使其作用亦受到很大的限制。相反,大股东却恰恰处于绝对优势的控制地位。而也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基本都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形式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只能是任人摆布。在我国现状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原则规定了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无表决权股东除外)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这样,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就在公司处于支配地位,包括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影响力,他所推荐的候选人容易当选等。所谓“多数股份支配”,并不必然需要超过半数的股份。有时,持有股份不足半数,几个股东共同进行控制或者一个股东拥有相当多数的股份,也能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大股东便利用持股比例优势,限制中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
大股东经常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向本公司借款且拖欠往来的账目款项。上市公司融资而来的资金成了大股东的“免费午餐”,被长期的占用着,有些公司也因此面临着流动资金短缺,正常经营受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三)董事等违背诚信义务
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管理层成员不履行善管和诚信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此外,承销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很好履行其职责,也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和中介机构联手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屡见不鲜。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从而使中小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在现阶段,我国的政策和经济都在推动着企业的建立,任何的企业在成立和运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如果企业的经营者做出了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会让公司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遵守公司法也是必须要做到的。

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6. 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和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一、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一)表现形式。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1
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1
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立法不足与审判难题。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但该条款存在如下问题:1.该条款对如何界定“违法决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2.该条款没有对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提起诉讼的时效等事项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可能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诉权的现象;3.该条款仅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而未规定股东有权就该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的损害要求赠偿。4.该条款及《公司法》中的其他条款均未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或代表诉讼制度,而我国民诉法亦无相应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少数股东的这一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另外,公司法中关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一方面为少数股东提供一个机会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被个别股东混入,当作一种向公司管理人员施压,以谋取个人利益,甚至为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手段。公司管理人员或多数股东往往因担心公司形象受损或诉讼费用高昂而不得不做出妥协,会产生“诉讼敲诈”或诉讼投机现象。同时,实践如何在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和防止法院过分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往往较难权衡。
二、立法建议
(一)对于少数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可参照英美法的做法,直接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之间互有忠实义务,由于多数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时,少数股东可直接对多数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侵害行为进行干预,也可以请求撤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或对公司进行业务审计。

7. 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一、 公司法 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 ,后者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表决权 代理 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为中小股东提供了集合力量对抗控股股东的途径。 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制度的设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东话语权   二、 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由于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所占份额有限,使其作用亦受到很大的限制。相反,大股东却恰恰处于绝对优势的控制地位。而也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基本都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形式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只能是任人摆布。在我国现状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原则规定了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无表决权股东除外)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这样,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就在公司处于支配地位,包括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影响力,他所推荐的候选人容易当选等。所谓“多数股份支配”,并不必然需要超过半数的股份。有时,持有股份不足半数,几个股东共同进行控制或者一个股东拥有相当多数的股份,也能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大股东便利用持股比例优势,限制中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   大股东经常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向本公司借款且拖欠往来的账目款项。上市公司融资而来的资金成了大股东的“免费午餐”,被长期的占用着,有些公司也因此面临着流动资金短缺,正常经营受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三)董事等违背诚信义务   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管理层成员不履行善管和诚信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此外,承销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很好履行其职责,也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和中介机构联手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屡见不鲜。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从而使中小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在现阶段,我国的政策和经济都在推动着企业的建立,任何的企业在成立和运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 法规 ,如果企业的经营者做出了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会让公司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遵守公司法也是必须要做到的。

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8. 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法条

一、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条款有哪些      股东的权益依法受保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当公司小股东认为关联交易损害了自身利益、公司利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追偿:      1、依法行使知情权,积极向法院诉讼追偿。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或撤销公司决议,据并《公司法》第22、151、153条的规定要求与会的股东、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保底止损的手段,但实践中,出现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后,往往会要求通过其他诉讼处理处理纠纷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分出资多少的,只要是股东,权益就受法律保护。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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