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金能做银行理财吗

2024-05-06 00:44

1.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金能做银行理财吗

当然可以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金能做银行理财吗

2. 事业单位购买理财产品需要什么手续

事业单位购买理财产品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事业单位不能购买理财产品,所以不存在什么手续问题!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与财政账户管理日益完善,直接从财政账户中转出资金用于理财难度大.除非借助用于下属企业或机构的独立账户,转入财政资金后再"瞒天过海",由下属企业代办各类理财.
具体禁止性文件如下:
一、2015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关键字: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因而《意见》在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意见》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等.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理财产品或股票投资等.
事业单位购买理财产品需要什么手续?上文介绍了事业单位不能购买理财产品,起定期存款也不能超过2年,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3. 财政拨款可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吗?

当然是不可以的,如果做了就是违法财政法规,被审计出来是要处理的,严重的话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的。

财政拨款可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吗?

4. 可不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能以个人名义定存一年吗

不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能以个人名义定存一年
 
这是公款私存,是违法的。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5.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金能做银行理财吗

不能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金能做银行理财吗

6. 财政局把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存款收回转入财政金库,怎么做账

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一般到年底,行政事业单位的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期末余额一定要为零,财政要把行政事业单位的帐上资金要划回财政帐上,但没有划走资金所有权,这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下发的转帐单。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第二年财政拨还这笔资金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这是资金管理问题,和结余没有关系。

7.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级别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千差万别,举例说明: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所属有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账户有:财政缴款专户、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其中: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和管理;财政缴款专户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指定在一个银行开设。每种账户只准开设一个。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开设以上银行账户之外账户的,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银行账户的用途:
  (一)财政缴款专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执收执罚的应缴财政专户和应缴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罚没收入;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资金。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
  (二)经费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户的往来款项。经批准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及相应支出。
  (三)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账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本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基本建设账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属于临时性账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由财政部门审核予以撤销。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二)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有关批文、条码证、《开户申请书》,市内四区和旅顺口区的,到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申办《开户许可证》,其他地区的,到当地人民银行申办;
  (三)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账户确立后,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新开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和“正式开户日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二)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相关手续。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正式销户日期”;
  (三)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由人民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时,应先办理原账户的销户手续,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  银行账户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开设(撤销)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开(销)户日期7日内,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第一联“备查联”、第二联“财政预算部门留存联”、第三联“财政业务部门留存联”返给同级财政部门,第四联“人民银行留存联”返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确定其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撤销)的依据。同时开(销)户单位应将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情况及时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开设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原有银行账户进行审核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保留的银行账户,单位须持盖有财政部门审核印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到当地人民银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再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保留登记手续;审核后认为应予以撤销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账户撤销通知书》。被撤销银行账户的单位,必须在7日内到开户银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持开户银行出具的销(转)户通知书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销户登记。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检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开设、使用银行账户以及不按规定撤销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开户银行,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监察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二)暂时停止对该单位的各种拨款;
  (三)按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账户,并将账户中的资金按规定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和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8. 行政事业单位多头开户违反了哪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有多头开户,违反规定如下: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多头开户的表现形式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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