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一)

2024-05-18 20:22

1. 2009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一)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1.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依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题中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被发现而愤起杀害丙的行为,属于因盗窃而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第263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应适用法定刑升格。
    2.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认定;教唆犯的认定
    依据前引《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在案情表述中,乙提议“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但甲给予了否定;并且甲的杀人与抢劫行为是在此后的“某晚”,故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乙不成立与甲的共犯。另外,甲将偷来的储蓄卡及身份证给乙,并不构成盗窃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又到丙家,打开保险柜窃取丙钱财的行为,属于前述抢劫行为的后续,是其一部分,故不能单独构成盗窃罪。
    3.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自首的认定
    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自动投案的时间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等投案。而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又归案的,即使其如实供述也不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1.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教唆犯的认定;帮助犯的成立
    乙之前提议甲未接受,二人无共同犯罪故意,且甲的抢劫行为是之后的“某晚”进行的,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另外,甲的抢劫属于临时起意,突发性的,是其单独犯罪,也不能认为乙构成教唆犯,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根据前述分析,乙亦没有帮助的故意与帮助行为,也不成立帮助犯。
    2.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甲是“套问”乙开保险柜方法且未告知实情,故乙没有《刑法》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甲将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亦是谎称“从丙处所借”,故乙无《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故意。以上两罪,乙均不成立。而对于其用丙的身份证试出储蓄卡密码的行为,依据前引《刑法》第196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点:本次案例分析题看似案情较简单,但酌情因素较大,又加之采用一问式即通过分析对各犯罪人的行为、相关事实、情节来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这就加深了难度,从而使考生在这部分得分会有起落较大的变化。另外,理由的说明也非常重要。必须扎实掌握有关刑法理论与各罪名的区别认定,才能对本题作出正确结论与合理分析。本题着重考查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与共同犯罪的成立。应该说把握住两条主线即可掌握全局:一是对于甲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或者说是一种突发性抢劫)及其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二是乙是否与甲在其行为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再次涉及对于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行为认定。另外,对自首的认定要把握住案发后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条件的限制。其他细节,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的故意,而信用卡诈骗罪在案情中“通过丙的身份证号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的表述,能够较为简单地得出答案。此外,对甲两天后到丙家开保险柜的行为定性是本案的难点,注意理解这是抢劫过程的后续行为。
    总体而言,对于案例分析题必须对案情细致、审慎地分析,逐一得出结论,罪与数罪的构成、理由的阐述都需对重点罪名以及总则理论知识把握、理解到位。“重者恒重”是刑法考查的不变定律,考生在备考中勿需以偏题、怪题取胜,基础的牢固即可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2009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一)

2. 2012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五)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3. 2009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五)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2009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五)

4. 2009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四)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请看下页                                              

5. 2012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一)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主任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主任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主任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主任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1、对村主任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2012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一)

6. 2012年试题案例分析题解析(四)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                                          

7. 求201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二、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参考答案(要点):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五、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求201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8. 案例分析题(民法),求解答!

1   张某提出签订“情人协议”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段某与张某所签的“情人协议” 属于非法协议。这种民事行为没有形成事实恶果,法律一般不会终究法律责任。
2  张某要求李某退出,否则将对其“不客气”,让李某“没有好果子吃”的行为属于威胁行为。没有形成事实恶果,法律不予追究。
3  张某在网上发帖子公布“情人协议”和与段某亲昵的照片,侵犯了段某的隐私权、肖像权。段某可以起诉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