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局投诉电话

2024-05-17 12:04

1. 市场监督局投诉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电话:12315。还有如下投诉渠道:

1.登陆全国12315平台: www.12315.cn 进行在线举报和投诉。

2.微信关注全国12315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12315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投诉。

拓展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是国家市场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作用于管理客体的客观功能。

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指导、约束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既是市场管理主体实施管理的依据,也是实施管理的手段,又是市场主体实施市场行为的准则,其预见、指引、评价功能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市场管理队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最终要靠人来推动,人的思想素质、文化水平、思维方法与观念以及业务、理论、政治政策等综合素质如何,对市场管理工作的质量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文化水平是一个人整体素质的基础,文化是文明的摇篮,所受文化教育状况不同,使人的道德水平、工作水平呈现不同层次,甚至存在文明与愚昧之别。思想观念受文化教育的影响,更受社会实践的影响,作为市场管理工作者,既要有活跃、深刻、宽容的思想和广阔的视野,又要有切合实际、扎实有力的工作能力。就我国市场管理的实践需要而言,急需强化市场观念、法制观念和国情观念。市场管理是现代化的行政管理,它要求市场管理工作者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政策素质。建立有权威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管理体制作相应的改革,市场管理是国家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一个体现,它由过去直接管企业转向通过管市场来间接调控(也是管理)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市场管理,就是加强经济管理。为此,市场管理必须有足够的权威。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威首先要有统一的管理制度与政策,政出多门、“九龙治水”,权威性就难以体现。为了保证管理政令的统一,对管理机构作必要的精简与合并也是必要的。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威必须依法确立。

市场监督局投诉电话

2. 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12315
为维护好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监管,现将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受理范围和途径等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可匿名举报);(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二、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咨询、投诉;(2)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3)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以及产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途径
(1)电话投诉。拨打12315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现12315“一号对外”。
(2)来人来信。
(3)网上投诉。大家可从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应用里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之后根据情况选择“我要投诉”或者“我要举报”。

3. 市场监督局投诉电话

市场监督部门,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三家合并的,它的举报电话是12315。
市场监督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靠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品的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进行的监督。

加强市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商品经营者的监督;对商品的监督;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对计量的监督;对商标的监督;对市场票证的监督。

市场监督部门的作用:
1、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2、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对价格收费进行监督,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和举报。
3、网络交易监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4、消费维权: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局投诉电话

4.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12331”、“12365”投诉举报电话. 为提高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置效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原食药监局“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和原质监局“12365”质量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实行统一受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拨打三个电话号码都可以直接转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电话【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电话【提问】
您好,这边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12331”、“12365”投诉举报电话. 为提高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置效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原食药监局“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和原质监局“12365”质量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实行统一受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拨打三个电话号码都可以直接转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电话【回答】
你好!我上个月刚买的哪咤电动汽车,不到一个月进两次修理厂了!弄的很闹心!怎么解决,方向向右跑偏!档车影像出故障还有转向灯也有故障!想问问怎么解决!没办法了!【提问】
315电话打了没用!【提问】
您这边可以直接起诉商家【回答】
怎么个起诉呀【提问】
实在是没办法了也不知道怎么去处理了!有病乱投医!主要是找不到管理部门呀?【提问】
一般来说打12315是可以的【回答】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主要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回答】
我想找下比12345.还能处理问题的部门【提问】
除了12315,就是起诉了【回答】
您这边和商家协商了嘛【回答】

5. 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3月15日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之后又上线了12315互联网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2020年底前市场监管投诉电话统一为“12315”。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拨打要求:(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4)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1999年3月15 日,为了切实解决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及时、方便、快捷受理消费者诉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覆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12315专用号码的启用,进一步畅通了消费者的诉求渠道,更加方便工商部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链磨公正,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201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20年底前,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将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法律依据《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扮唤早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厅雀监督。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6. 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12315。
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具体如下: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和起草全县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
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依据省州县质量发展战略及政策,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法定权限内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7. 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为维护好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监管,现将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受理范围和途径等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可匿名举报);(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二、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咨询、投诉;(2)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3)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以及产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途径
(1)电话投诉。拨打12315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现12315“一号对外”。
(2)来人来信。
(3)网上投诉。大家可从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应用里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之后根据情况选择“我要投诉”或者“我要举报”。

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8.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八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十九条 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第三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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