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公司之间持股比例达到多少才可以合并报表?

2024-05-17 11:01

1. 公司对公司之间持股比例达到多少才可以合并报表?


公司对公司之间持股比例达到多少才可以合并报表?

2. 如何在占股比率较小的情况下实现对企业实际控制和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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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股比达不到50%,公司收入怎么并表?

这个要看《投资协议》或者是《公司章程》了,即使是股比没有达到50%,但如果能在收购方董事会占多数席位,能对被收购方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并表,会计准则里有具体的规定的,可以看看。

如果股比达不到50%,公司收入怎么并表?

4. 如我公司占有下属企业50%股份,在合并报表时,能不能按股份比例合并,具体有哪条法律规定

没有实际控制的话不能并表。
是不是你们和对方各占50%?而且主要管理层成员或者说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由对方担任?
这种情况下不能合并报表。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财会[2006]3号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5. A公司占B公司95%股权,B公司占C公司55%股权,A公司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怎么计算?

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是B公司5%权益+C公司45%权益。
上例中A公司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是C公司4000*0.45+B公司1000*5%=1850万
B公司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是C公司4000*0.45=1800万

扩展资料:
少数股东权益相关规定
从财务概念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会计准则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
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同样道理,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原规定将其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
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
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
新会计准则将其“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新旧会计准则是分别以不同的指导理论为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旧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
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法上,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滥权,也相应规定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救济或保护制度,如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
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代位诉讼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少数股东权益

A公司占B公司95%股权,B公司占C公司55%股权,A公司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怎么计算?

6. 上市公司并购的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并入公司财务报表?

详情请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两个文件
 
以下摘自33号文
合并范围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7. 一个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占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

完全可以,入股的形式可以以集体,单位,个人名义占有股份。

一个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占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

8. 为什么有的人在公司占股超过50%却依然被干掉?小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干掉大股东?

公司的董事会表决一般都是按照人数来计算,股权多未必得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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