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权利凭证有哪些

2024-05-12 08:59

1. 质押的权利凭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的权利凭证有哪些

2. 质押的权利凭证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质押的权利凭证有哪些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的权利凭证有哪些

4. 如何办理质押债权凭证抵押

办理债权凭证质押的办法:1、质权人应当对债权凭证的形式要件尽其必要的审查义务。2、设定质押时时,出质人必须持有票据等债权凭证方能为设质。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因此票据质押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最后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票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权利质押贷款有哪些手续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权利质押贷款有哪些手续

6.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办理

1.办理渠道:客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分支机构的网点和ATM等自助服务终端(通过理财卡)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业务。
2.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建设银行定期存单或建设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我行产品的优势: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手续简便,只要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权利即可,办理时间短,能够快速提供贷款资金,解决您的资金短缺矛盾。自助质押贷款更能方便、快捷、灵活地满足您的资金需要。”
一、什么是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出质,由建设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7. 怎么办理债权凭证质押

执行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
(2)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1个月内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到期不报或查报无财产的;
(3)债权凭证发放范围限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
(4)法定执行期限届满。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以债权人自愿申领为原则,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申领报告。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作为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通过;由承办人填写审批表,逐级报主管院长审批。债权凭证的发放、变更登记的缴销等手续由执行机构实施,人民法庭不得办理上述事项。债权凭证发放由执行机构单独设流水号登记、建档,专人负责管理。因发放债权凭证而终结执行程序的,应当制作并送达终结裁定。债权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债权人应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补办。
执行法院登记执行的债权凭证案件,经执行仍有部分未执结的,应当按照未执行部分债权数额在债权凭证上变更债权数额记载;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共同享有债权的,经全体债权人特别授权的代表,在债权凭证中登记为债权人,其受领或消灭债权的行为对全体申请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同一案件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分别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执行法院可按申请执行人合意意见分别发放债权凭证;集团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代表人为当然的债权人予以登记。
被执行人为两人以上多数,互负连带责任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人为债务主体,其他连带债务人为共同债务人进行登记;申请执行人同意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按份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按确定的债权份额,分别以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为债务主体发放债权凭证;被执行人为两人以上多数,其中一人或数人负赔偿责任的,经执行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其不足清偿部分的为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债权凭证应以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为债务主体,赔偿责任人为共同债务人进行登记;赔偿债务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不再登记;同一案件中分别有两个以上多数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债权凭证中债权债务主体的登记可按上述精神登记。
持有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执行法院办理债权凭证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债权消灭情形,或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的,债权人应将债权凭证交还执行法院。
债权凭证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债权凭证发放后,发生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债权人可凭有关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及时登记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将债权凭证交执行法院保管,执行法院视执行结果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怎么办理债权凭证质押

8. 权利质押贷款是

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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