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P2P网贷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2024-05-11 13:27

1. 中国P2P网贷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P2P网贷一般指网贷,网贷,外文名是Internet lending,p2p网贷是网络贷款的简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商业网络借贷。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让很多敢于尝试互联网投资的投资者认识了P2P网络借贷模式,其后一部分具有创业冒险精神的投资人随之尝试开办了P2P网络借贷平台。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在网络贷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为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套路贷等,建议您全面了解清楚后通过自身判断自主选择正规银行或正规贷款平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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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网贷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2. 最近p2p网贷有什么新政策?

最新出了新政,简要帮您解答: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p2p网贷新规"变"在哪

  变化一:监管矩阵出击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娟认为,网贷行业被定位于“信息中介”,信息相关部委的联合监管在情理中,对行业健康发展有利。其中,工信部的加入有望使网贷行业长期难以解决的ICP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问题得到解决,这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中提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落到实处。

  而网信办的加入,主要是加强网贷行业的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网站,以降低网贷企业不当网络信息对社会各界的影响。

  变化二:备案临阵“换帅”

  《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融道网·生菜金融创始人和CEO周汉表示,之所以这样设置,一方面是由于地方金融办也对担保和小贷等“普惠金融类”机构进行监管,有一定的经验,且从数量上说,截至2015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65家。截至2015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数量均为网贷公司3倍多;截至2015年9月末,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9508亿元;截至2015年末,担保公司在保余额1.91万亿元。这证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有能力对网贷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变化三:债权登记有方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周汉认为,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民间借贷之所以纠纷不断,是因为缺乏中立的债权债务登记机构,造成诸多信誉和资金安全问题。“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许借鉴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经验,有助于建设全国性的债权债务登记平台和数据库,为有可能发生的网贷诉讼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业的规模、利率等进行监控,从长远看,也为网贷数据在今后进入央行征信体系打下基础。

  变化四:资金门槛不再

  之前最令业界关注的网贷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在《征求意见稿》中不见踪影,而之前有3000万元与5000万元两个版本。

  对此,李娟认为,除目前工商部门已不再对注册资金有实缴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而许多银行都设置了与网贷企业合作的门槛,其中重要一点即“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这种以第三方和市场行业来规范及约束网贷企业的方式,比监管条文更有实操性。

  变化五:信披门槛剧升

  《征求意见稿》对于网贷企业来说,不仅要披露企业自身信息,如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年度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而且,要全面披露经营数据,如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这种要求已接近上市公司。

  对于项目信息,不仅要对贷前信息进行披露,还要求对贷后管理进行披露,如第三十条第(四)小点:“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这更对平台的贷后管理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周汉认为,信息披露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网贷企业的成本,但不如此“严于律己”,网贷企业很难向公众明确自身的“信息中介”身份。当然,要获得《征求意见稿》中所指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的免责,也需更多法律方面的保障。

  变化六:注重信息安全

  《征求意见稿》指出“不仅要对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且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李娟指出,在2015第六届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业年度峰会上,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联合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率先发布了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指引——《互联网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客户信息安全及权益保护问题,从安全策略、安全制度、人员安全、技术保障、事件处置、外包安全、风险提示等方面,建立了较健全的安全架构,有助于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信息世界的技术风险,更在制度上规范企业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对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非常有利。

  变化七:信息基础建设

  《征求意见稿》指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主任徐洲表示,网贷企业信息披露更需要整个社会的信息基础建设,本系统正在国内建设的互联网金融三大标准——信用评级标准、企业信息披露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披露标准,以及正在国内建设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风险防控信息发布体系,都将有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

  变化八:合格投资教育

  《征求意见稿》还对出借人提出了规范要求,包括: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李娟指出,监管政策对出借人义务的定义,有助于投资人养成风险自负的行为习惯,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正规经营的网贷企业也是一种保护。

  变化九:线下理财堪忧

  《征求意见稿》指出:“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周汉表示,这意味着网贷企业将不能通过线下门店来吸引投资人,但资产端仍可以利用线下门店。在实际操作中,已形成品牌效应的网贷企业的资金渠道已不再依赖线下门店,也可进行资金渠道合作来解决这一问题。而对于尚未形成品牌的网贷企业,尤其O2O理财模式的企业而言,会受较大影响。好在预计有18个月的过渡期,加上正式监管措施出台尚需时日,网贷企业应该有2年左右时间来大力发展线上资金渠道。

  变化十:增值服务叫停

  《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机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共为网贷企业规定了十项义务和十二项负面清单,绝大部分都在意料中。

  但业内人士表示,负面清单中的第七条“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第十条“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第十一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网贷企业的创新空间,值得商榷。

  此外,虽然《征求意见稿》有许多指标并未具体量化,但十九条“募集期管理”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令业界最为意外。而在十二项负面清单中,仅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而未指向“额度拆分”,这显然是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一方面在现实中很难辨别是否进行了额度拆分,另一方面额度拆分的影响也没有期限错配那么广泛,再规定10个工作日的募集期有点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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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2p监管政策大概什么时候出台

  p2p监管政策大概2015年年底时候出台

  1,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率先落地之后,P2P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健康化,银监会针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草案已基本制定完成,有望2015年底前公布。

  2,《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P2P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这些无疑为互联网金融P2P创新留出了更大空间。

5. P2P行业的监管政策什么时候才会出台呀?

具体细则,今年5月前应该会出来。目前已经由银监会给出了10大原则:
1.P2P的发展要坚持业务本质,不得建资金池。

2.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3.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

4.P2P要有行业门槛。

5.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

6.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不能承担过多担保倍数。

7.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8.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既要披露自身和运营信息,也要进行风险提示。

9.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10.坚持小额化、普惠金融、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

P2P行业的监管政策什么时候才会出台呀?

6.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7. 新出炉的网贷监管细则,P2P业内怎么看

  一是额度标准更细化,对行业影响很大。很多平台在业务拓展初期,各显神通,有些主攻额度比较大的资产,但这不大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监管部门也在借款额度上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强调小额分散的资产特色。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在资产端的关键就是小额分散,这一规定使得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顺应普惠金融的大趋势,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目前,业内部分以大标为主的平台将面临不小的调整压力。

  二是关于资金银行存管。暂行办法将事中、事后的监管交给了政府部门,事前监管和审核则交给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不需要牌照了,但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前提要求,比如备案,比如银行对网贷平台资质的很多要求。资金存管也成为网贷平台长久发展的重要基础,甚至成为平台发展的生死符。

  三是加大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细致、严格,甚至高于对上市公司、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标准,比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的信息标准。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网贷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视,将有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关于债权转让,我们也一直认为,这是不符合监管政策精神的,因为债权转让意味着转让人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与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虽然一开始债权转让模式为网贷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但其实是不符合监管精神的,因为这种模式与银行吸储、放贷的模式非常接近,被禁止也在意料之中。

  五是暂行办法还透露出,对于合法合规的平台将给予政策支持。暂行办法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形式,划了监管红线,给红线之外的行业创新提供了很多空间,网贷平台还是大有可为的,可以做出很多新的尝试。

  六是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还应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否则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这一点与之前出台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为网贷平台划定的五大门槛是十分契合的,体现了网贷行业的“互联网”属性。作为撮合式交易平台,网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对硬件、系统要求较高,因此监管部门通过已经十分成熟的电信业务管理体制,来规范网贷行业的业务系统,我们认为是十分明智的做法。

新出炉的网贷监管细则,P2P业内怎么看

8. p2p网贷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