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社保中心电话咨询

2024-05-16 22:29

1. 河北社保中心电话咨询

河北社保中心电话咨询为0311-8551884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2000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3100元确定;2、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调整;3、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最低工资1720元确定;4、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75%(4544元/月)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河北社保中心电话咨询

2. 河北省社保厅电话是多少

河北人社厅电话是:0311-12333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西院)

扩展资料:
12333目前也是全国的社保查询热线:
“12333”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公益服务电话,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工资收入分配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
截至2016年底,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已实现地市全覆盖,拥有咨询员4000多人,年接听总量达8000多万个。
参考资料:
河北人社厅-联系方式
国家人社部-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电话

3. 河北省社保局电话12333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方式

自动语音服务(全天24小时)

咨询人员拨通“12333”:按键“1”为政策咨询、“2”为账户查询、“3”为就业信息、“4”为投诉举报、“5”为录音留言、“0”为转人工服务。人工服务(法定工作时间)

按“0”键后,省和11个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员为咨询对象提供人工服务。【摘要】
河北省社保局电话12333【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正在整理中,请您耐心等待一下,谢谢!【回答】
你好【提问】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方式

自动语音服务(全天24小时)

咨询人员拨通“12333”:按键“1”为政策咨询、“2”为账户查询、“3”为就业信息、“4”为投诉举报、“5”为录音留言、“0”为转人工服务。人工服务(法定工作时间)

按“0”键后,省和11个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员为咨询对象提供人工服务。【回答】

河北省社保局电话12333

4.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

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22年7月份开始,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是《河北省关于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官方发布平台,也是查询经济师考试疫情防控要求等考务安排的官方渠道。职上网为有意参加经济师报考的同学们整理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电话、地址,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rst.hebei.gov.cn/index.html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 0311-12333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233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西院)

5. 河北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电话

【摘要】
河北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电话【提问】
【回答】
【回答】

河北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电话

6.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网

下面以郑州为例。首先打开“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官网()3找到“在线查询”,如上图红色圈住的地方,点击,即可跳转到“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在线查询系统”,5在该查询系统中,有两栏,根据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如果输入错误,可以点击“重填”,确认无误后,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关于养老保险的详细信息。方法二:借助第三方打开“社保查询网()”,如下图所示:在页首的选项卡中,找到“养老保险金查询”,点击,即可切换到“养老保险金查询”页面。如下图所示:其中,你可以按照省——市的顺序,依次找到所在地,以郑州为例,点击郑州,就打开了关于郑州的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7点击查询在线,就能直接进入到郑州养老保险金查询系统。方法三:电话查询1可以网上搜索当地养老保险查询电话,也可以在方法二中最后,查询到当地养老保险的查询电话,直接拨打电话,按照客服的要求,就能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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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北省社会保险查询网

问题一:要明白养老保险是怎么上缴的?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问题二:要明白个人养老金应该领取多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查养老保险有2种方式?(附:个人养老保险查询系统)第一种方式为电话查询,拨打12333,按照相关语音提示操作即可。第二种方式为网络查询,登陆参保人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局网站,以北京市社保查询为例,首先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网上查询”;点击“养老保险历年对账单查询”;输入“省份证号码”、“密码”点击“登陆”按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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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保险查询网

8. 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采取以下办法补缴欠费: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补缴从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临时工只补缴从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职工只补缴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从1996年1月起至补缴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欠费部分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1996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补缴上述欠费时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欠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参保单位在未参保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后,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将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后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补缴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办法处理。五、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欠费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欠费。不予补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尚未再就业期间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已经再就业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原则上可一次性补缴欠费,属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期间欠费的,可按照补缴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本人自愿不补缴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六、企业原招用的临时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转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凡未按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属于1990年3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从从事临时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视同缴费年限。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业招用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补缴的,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七、自谋职业、自由职业和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补缴欠费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八、1995年底以前企业长期病休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8〕5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计〔1988〕156号文件规定实行子女顶替的退养人员及原失业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被劳教、判刑人员,不允许补缴劳教、服刑期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上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仅适用于本通知下发前至2004年12月底欠费人员的补缴,2005年1月1日后仍欠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国家和我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变动。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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