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05-19 00:07

1. 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3、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

法律分析: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免征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 对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法律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海南个税优惠政策对在海南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25年后,享受政策的对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只要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在海南的经营所得均按3%、10%、15%三挡超额累进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5.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海南个税优惠政策对在海南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25年后,享受政策的对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只要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在海南的经营所得均按3%、10%、15%三挡超额累进征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6.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7.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海南个税优惠政策对在海南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25年后,享受政策的对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只要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在海南的经营所得均按3%、10%、15%三挡超额累进征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8.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类: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3、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