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人民银行应该

2024-05-19 20:53

1. 谈谈你对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人民银行应该

一、组织机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有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人员参加。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法律复杂性、业务复杂性;依靠个人或个别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人民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管理者;应该组织商业银行共同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使金融消费者了解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及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和业务流程;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一是成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二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出符合人民银行法定职权的可以受理的投诉的范围并进行公布。

四、切实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责任;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同时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人民银行应履行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增强商业银行尊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意识;减少直至杜绝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少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就少了;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也就少了。

五、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
由地方政府主导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人民银行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该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分工作。【摘要】
谈谈你对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人民银行应该【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这边帮你整理答案,您稍等一下哈!😊【回答】
谈谈你对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人民银行应该如何改进和完善评估工作【提问】
好的稍等亲【回答】
一、组织机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有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人员参加。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法律复杂性、业务复杂性;依靠个人或个别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人民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管理者;应该组织商业银行共同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使金融消费者了解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及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和业务流程;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一是成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二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出符合人民银行法定职权的可以受理的投诉的范围并进行公布。

四、切实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责任;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同时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人民银行应履行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增强商业银行尊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意识;减少直至杜绝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少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就少了;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也就少了。

五、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
由地方政府主导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人民银行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该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分工作。【回答】
这是做法哈!亲【回答】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一规定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调整范围;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据此;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虽然至今我国还没有调整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法可依。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主要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实施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选择

    ;由于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涉及到的法律较多;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由工商、消费者协会、银监、保监、证监、司法机关等部门共同承担。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复杂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有两种选择。

    ;最优选择是由政府主导,由于行政指挥权的制约;该机构只能由政府主导成立;其他任何部门主导成立的机构都是无效率的(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上述部门均作为该机构的成员单位接受该机构的指挥调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该机构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然后根据职责分工安排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处理投诉案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投诉事项不在该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将投诉转到该专门机构处理。【回答】
次优选择是各部门各自为阵;在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这种方式;各个部门有权进行处理的投诉事项都非常有限;如果接到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投诉;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消费者解释;让其向其他部门投诉;长此以往;就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该部门不作为;故意推诿;该部门的社会声誉必将受到损害:二是该部门受理投诉后;极极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回答】
调;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处理投诉案件;处理效果取决于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是否成功。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低效率的;不仅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也加大了接受投诉部门的工作量。

    ;四、人民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人民银行只能根据《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赋予的权力及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外汇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行业规章或者业务管理规定依法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能利用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权向商业银行施压;要求商业银行做出不在人民银行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回答】
五、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困难 ;,一(法律障碍

    ;虽然《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赋予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等方面的规章或规定也让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处罚;但是人民银行只能认定商业银行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章或规定;并对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理或行政处罚;却没有权利对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载定;自然也就无法为消费者主张权利;仅能让商业银行停止侵权行为。【回答】
二(人力资源不足

    ;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当;会破坏人民银行的社会声誉;甚至会使人民银行成为行政诉讼对象;因此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能恰当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这样的人才非常稀缺;制约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用的发挥。【回答】
这是理解和认识【回答】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打字不易给我一个赞谢谢啦!😊【回答】

谈谈你对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人民银行应该

2.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立法依据的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立法依据的有【提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回答】

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包括: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具体如下: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2、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3、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4、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5、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6、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7、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8、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10、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
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共七章六十八条,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进行金融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第六条 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支付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第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

  (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四)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五)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

  (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事前审查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二)事中管控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6.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什么1、相应内用是:(1)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2)2020年9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2、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哪些1、与利率管理相关的;2、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3、与外汇管理相关的;4、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5、与国库管理相关的;6、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7、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8、与征信管理相关的;9、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7.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拓展资料:1.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共七章六十八条,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3.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4.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指标的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5.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6.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7.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8.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8.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四)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五)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七)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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