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是怎么回事?

2024-05-18 15:29

1. 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是怎么回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是怎么回事?

2. 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哪些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取消收费项目

(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5. 我国下月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怎么回事?

2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另外,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我国下月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怎么回事?

6.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介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机关下发的通知,针对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给出了解决办法。

7. 工商注册:财税消息或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月刚到,好事不断,财税又有了减负的新政策要出台了,这次又要吹来一股清爽的财税减负风咯。快跟着曼德企服一起细细品味一下到底是所谓何事。下面是通知的全部内容。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代理记账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工商注册:财税消息或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8. 2013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取消和免征 具体哪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