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诱导买保险如何维权

2024-05-07 19:18

1. 欺骗诱导买保险如何维权

一、欺骗诱导买保险怎么维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欺骗从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对购买的保险进行撤销,并且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欺诈形式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等。
(二)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三)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险人自残,或除外责任期后自杀谋取保险金。
(四)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有的投保健康险,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诈领额外保险金和医疗补贴。
(五)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以无经济利益的他人车辆、财物虚报为己有经济利益的标的投保,或将其它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
三、哪些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是保险欺诈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二手车,按4万元投保损失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将该车翻入山涧,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其配偶投保长期人身险后,故意将其配偶驾驶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破坏,造成其配偶车毁人亡,骗取保险金。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将住院收据1780元涂改4786元,骗取保险金。

欺骗诱导买保险如何维权

2. 保险代理人误导行为有哪些

一般地说,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可能的误导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夸大投资回报。有的营销员告诉客户他们的条款可以保证有很高的投资回报,他们利用复利(就是通常听说的利滚利)计算的方式告诉客户他们将来可获得多少回报。在计算中,营销员往往是只对生存给付做复利计算,而未考虑给付的保险金及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价值。这样往往使客户在投保时会对其投资因素产生过高的期望,在了解了其真正投资性质后有可能会退保。(2)许诺返还保费。有的营销员在展业时,以返还保费作为吸引保户投保的手段,甚至出现几家公司的营销员相互竞价的现象,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保费有水分。实际上,保费的计算有严格的科学依据,计算时所用的生命表、费率以及佣金水平都必须遵守保险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另外,很多人对营销员的佣金理解有误。其实,营销员及寿险公司在保户的缴费期间始终为客户服务,而整个缴费期间的平均佣金水平实际上不到总保费的4%,这一标准与其他国家的佣金水平相近。(3)错误地讲解条款。有的营销员在展业活动中,不按照条款内容如实讲解,夸大保险范围,甚至曲解条款。如意外伤害的给付实质是意外伤害致残按比例给付,仅仅遭受意外伤害,并无致残,丧失身体某种功能,保险公司是不给付的。有的营销员却解释成“只要出了事就会赔”,如果一些客户因意外造成轻微伤害,经住院治疗康复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按条款拒绝给付的,往往引起争议。(4)误导客户转保。有的营销员在离开一家寿险公司而转到另一家寿险公司后,就劝说原来的保户退保而转投其目前所在公司的险种。这种做法会损害保户利益,因为若是在保险合同生效的前几年内,退保金额会比较低,若保户退保将会遭受较大的损失。在劝说保护转保时,营销员往往解释为他现在所在的保险公司的条款如何好于原来公司的条款,利用保户不了解保险条款而误导保户转保。目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险种比较相近,其费率计算基础几乎一致,所以除保险责任有所不同侧重外,同类的保险条款没有太大的差异。营销员的上述动机只是为了获取佣金收入。对上述几种营销员的误导行为,你必须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当营销员拜访你时,你有权要求其出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在所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有效工作证件;有权要求营销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最好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确信自己能够完全理解,实在不行可以多找几个专业人士咨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保险代理人误导行为有哪些

1、买吧,这个只要生病就管(不同的保单有不同的作用,如何赔付都按合同约定来进行,没有包治百病的药)
2、买吧,我家这是最好的,公司大有保证,小公司的可能以后赔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哪家公司说了算的,都要听保监会,即使公司没了,也会指定其它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
3、有分红,将来就一定能拿到XXXX钱,收益高(分红一般都是不保证的,演示的收益都是不确定的,分红最低为0)
4、保险能欠债不还,离婚的时候也分不走(其实都是有条件的,不是随便一份保单就有这作用,而且得在合法的前提下)
5、保险能避所有的税(需要进行架构设计后才有避税的作用,但不是所有的税都能避)
6、。。。。。。很多
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个性化较强,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不可能同一个产品适合所有人,也不可能所有人都是一个保险方案。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一切用合同说话,口头的承诺与保证都是没有说服力的。

保险代理人误导行为有哪些

4.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6.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8. 保险代理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保险代理人欺骗被保险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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