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2024-05-20 07:26

1.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2.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的监管职责

一是对市场准入的审查。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德国境内新成立机构的资格审查,包括最低资本金、高层人员资格审查等,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二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检查。联邦金融监管局主要对公司自有资本、流动性及风险大的经营环节进行审查。比如,公司自有资本的数额必须保持在《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比例之上;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必须保持在规定比例之上,以保证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由于德国国内金融公司数量众多,该局的审查主要依靠社会上的经济审计公司以及相关计算机系统对央行每日报送数据所进行的自动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每家公司每年必须自行选择一家经济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且年审报告必须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该局可以依据上报的年审报告,也可以依据其它渠道信息,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另行指派经济审计公司或者直接指派内部审计人员对可疑的公司重新进行审计。根据审查结果,若公司有违规行为,联邦金融监管局可以直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罚款;2、提出起诉;3、撤销董事会有责任的成员的任职资格;4、吊销营业执照。

3.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的机构设置

联邦金融监管局内设三个专业管理部门及众多交叉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并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其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保险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产安全。其主要职责,一是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向联邦财政部提出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二是负责市场准入,对境内新成立金融机构及增设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三是检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对金融机构风险大的经营环节等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一般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审查结果,联邦金融监管局可直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罚款、提出起诉、撤销董事会有责任成员的任职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联邦金融监管局目前拥有员工1400多名,办公地点分设在波恩和法兰克福,除此之外无任何分支机构。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的机构设置

4.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形成的过程

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联邦银行监管局 (BAKred)、联邦保险监管局(BAV)、联邦证券监管局(BAWe)为一体,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联邦银行监管(BAKred)、联邦保险监管(BAV)、联邦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5.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的基本运作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的基本运作

6.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方式

为了有效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德国中央银行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七条的规定,专门设置有银行业与金融监管司、金融稳定司,负责金融监管,开展金融稳定的分析和评估,并以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第一,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自身网点优势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提出评估意见,为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提供依据。第二,德意志联邦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金融监管发挥作用。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联邦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 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德意志联邦银行派代表参与其中,利用自身优势,对改善监管起到积极作用。第三,德意志联邦银行和监管局共同建立金融市场监管论坛,旨在加强中央银行与监管局之间的监管协调,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第四,参与监管法规的制定。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监管法规应该事先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协商,协商的程度取决于监管法规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关联度;在某些领域,如有关金融机构资本与流动性监管规定,必须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达成一致;在其他领域也必须事先向德意志联邦银行征询意见。第五,联合开展重大监管行动。如2011 年6-7月间,德意志联邦银行会同金融服务监管局共同向16家大型银行发出压力测试问卷,共同召集大型银行讨论测试结果;又如,2011 年12 月8 日德意志联邦银行与金融服务监管局联合宣布,要求德国6 家银行需要补充核心资本131亿欧元。第六,享有金融统计信息专属权。根据德国《银行法》的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金融机构每月必须向德意志联邦银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同时,法律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之间应建立自由的信息交流机制,共享数据库和信息系统,除涉及内部人事变动情况外的各类信息、数据互不保密,双方可以自由进入对方与其职能有关的数据库。联邦银行除了负责向金融机构征集统计数据外,还需要对这些数据信息,尤其是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数据信息作出必要的分析,并要将这些分析报告,连同统计数据一同提供监管当局。由此可见,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功能与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功能密不可分,德意志联邦银行事实上广泛地参与银行监管;德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分离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职能彻底分立,在监管职能上中央银行仍是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