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态补偿的典型案例

2024-05-18 19:36

1.  国外生态补偿的典型案例

一、美国:绿色偿付
绿色偿付的中心内容是享受保护成果的人们向提供保护服务的人们付费。美国纽约市向哈得孙河上游农民付费,保证其清洁水源项目是典型案例。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哈得孙河上游——距该市200km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居住着7万多人,并且分布着约3个奶牛场,开发压力比较大,河流水质受到威胁。假如河水受到污染,纽约市政将必须建设标准更高的净水厂,为此预计将花费70亿~90亿美元的投资(包括第1个10年的运行费)。纽约市政府权衡利弊,决定用向上游农民付费的方式保护水源。1993年,纽约市成立了非营利性的流域农业委员会(WAC),委员会通过引导土地使用方式的办法保护河流生态和水质。他们的主要做法:一是为保护和恢复森林的土地使用者提供补贴;二是为按照推荐的环境友好方式经营牧场、农场的农民提供补贴和服务;三是通过购买土地发展权限制土地开发。付费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在水费中增加了9%附加费,此外还有少量资金来自市政公债和信托基金。
二、哥斯达黎加:国家森林基金
哥斯达黎加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服务付费制度(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简称PES),该项制度开始于1996年的森林法。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规定,来自于天然林、树木种植、经济林种植所提供的固碳、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观光风景服务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土地利用的机会成本,通常高于放牧地的租金费,具体补偿标准是:通过植树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540美元/hm2的补助;通过保护和恢复森林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210美元/hm2的补助(上述两项补助均分5年支付);通过经济林种植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每棵树0.8美元的补助;每5年为1个合同期,到期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进行下一期合同谈判。
哥斯达黎加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哥斯达黎加除了通过立法手段来保证生态效益的内部化外,还采用市场手段对私人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效益进行补贴或为政府保护生态效益提供财政支持。哥斯达黎加1996年7575号森林法规定把向化石燃料征收的销售税作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之一。另外,哥斯达黎加还利用可确认的贸易补偿这种市场手段从国际市场上为哥斯达黎加政府进行生态保护寻求财政支持。可确认的贸易补偿(CTO)是指能在国际市场上转让或销售温室气体补偿权的财政手段。一个CTO代表了一定量的温室气体释放物,这些释放物用减少的或被吸收的碳当量来表示。当一个外国投资者购买了一个CTO(如通过重新造林或开展林业保护的方式来购买CTO),该投资者就额外地为哥斯达黎加提供了财政支持。目前,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的资金85%来源于化石燃料税,8%来自政府财政、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国家银行的政府贷款,7%来自企业自愿付费和国际碳汇交易收入。还有一些流域通过附加水费为上游提供水资源保护的补偿资金。
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由哥斯达黎加国家森林基金管理。国家森林基金组织通过与环境能源部、有关民间咨询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项目执行机构签订项目协议实施环境服务付费项目。保护区域的土地拥有者与项目执行机构签订协议,承诺具体的保护义务,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提高了土地拥有者保护植被的积极性和保护能力,同时也为保护区的居民(多数是穷人)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
三、欧盟:生态标签认证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
四、德国:跨流域国际生态补偿和区域横向转移支付
德国易北河的生态补偿政策是比较典型的区域合作机制成功范例。易北河贯穿两个国家,上游在捷克,中下游在德国。1980年前从未开展流域整治,水质日益下降。1990年后德国和捷克共和国达成共同整治易北河的协议,成立双边合作组织。整治的目的是长期改良农用水灌溉质量,保持流域生物多样,减少流域两岸排放污染物。双边组织由8个专业小组组成:行动计划组,确定、落实目标计划;监测小组,确定监测参数目录、监测频率,建立数据网络;研究小组,研究采用何种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沿海保护小组,解决物理方面对环境的影响;灾害组,解决化学污染事故,预警污染事故,使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水文小组,收集水文资料数据;公众小组,从事宣传工作,每年出一期公告,报告双边工作组织工作情况和研究成果。
根据协议,德国在易北河流域边建起了7个国家公园,占地500km2;两岸流域有200个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建房、办厂或从事集约农业等影响生态保护的活动。经整治,目前易北河上游水质已基本达到饮用水标准。
易北河流域整治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排污费(居民和企业的排污费统一交给污水处理厂,污水厂按一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资金后上交国家环保部门);二是财政贷款;三是研究津贴;四是下游对上游经济补偿。如2000年德国环保部拿出900万马克给捷克,用于建设捷克与德国交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目前国际上只有德国在生态补偿方面实行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最大的特点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横向转移支付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并且设计出了一整套复杂的计算依据以及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标准。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增值税由州分享部分的1/4;二是财政较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计算结果拨给穷州的补助金。德国通过州际财政平衡基金实施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社会稳定。
五、澳大利亚:水分蒸发信贷
澳大利亚Mullay-Darling流域位于澳大利亚东部,大规模的森林采伐使土壤盐渍化问题日益严重。为此,下游一个由600个灌溉农场主组成的食物与纤维协会,与上游新南威尔士州林务局达成协议,将植树造林作为一种成本有效的策略予以资助。该协会根据在流域上游建设100hm2森林的蒸腾水量,向州林务局购买盐分信贷,即下游使用水灌溉土地的农场主向林务局支付“蒸腾作用服务费”,现在是按照每100万m3水交纳17澳元的价格来支付,或按每公顷土地85澳元的价格来补偿,支付10年。林务局利用这一经费采取在上游地区种植脱盐植物、栽植树木或多年生深根系植物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质,避免盐碱化。
六、厄瓜多尔:流域水土保持基金
1998年在基多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基金的资金收自于用水费,具体有以下来源:MBS-Cangahua灌区、流域下游农户、水电公司HCJB、Papallacta温泉、基多市政水务公司(交纳水销售额的1%)以及国家和国际补充资金;流域水保基金用于保护上游40万hm2的Cayambe-Coca流域的水土,以及上游的Antisana生态保护区,具体的活动包括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为上游居民提供替代的生计方式、农业最佳模式示范、教育和培训;该水保基金交由一个公司来运作(Enlace Fondos),公司设有理事会,成员来自地方社区、水电公司、保护区管理局、地方NGO以及政府。

 国外生态补偿的典型案例

2. 国外生态补偿的特点是

国外生态补偿的特点是技术性 、工程性和项目性。
国外生态补偿的内容:
一、是法律法规健全,依法开展生态补偿。德国在相关法律中都对生态补偿做了明确规定,为开展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联邦自然保护法》,对保护自然资源、预防侵占、侵占者义务、决策优先度、侵占补偿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
二、是强化规划引导,提供生态补偿空间。

三、是建立评价方法,支撑生态占补平衡。由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占用的自然资源及损毁景观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提出建设项目避让措施或生态补偿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生态补偿依据。
四、是完善补偿机制,严格生态补偿规定。德国各州均制定了生态补偿政策,明确了生态补偿主体、补偿类型、补偿方式、补偿程序、实施监管和不落实生态补偿处罚等规定,以便各部门和相关利益者履行各自职责。
五、是强化财税保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政府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绿色税,拓展了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还根据生态补偿需要,对符合规划的重要区域或需要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的区域,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方式,减少土地利用者对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

3. 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的区别

生态赔偿是惩罚性机制
生态赔偿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这一点在《试点方案》也有所体现。方案中多次出现侵权、担责、索赔等,这说明生态赔偿强调的是法律上由于损害方的任何原因导致对他人环境权的一种侵害。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受损对象不具体、赔偿主体不明确等特点,与生态补偿区别明显。同时,由于受损对象难以具体化,《试点方案》提出由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受偿主体,这样规定,也避免了受偿主体的随意性。因此,生态赔偿具有强制性、契约性和惩罚性。由于受偿人是政府,生态赔偿的利益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特征,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是不对等的行政管理关系。
从经济学上分析,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概念均是基于外部性理论而产生,但两者却反映了外部性的不同方面。生态补偿可以看作是对受偿人的生态正外部性收益内部化手段,是生态受益人主动、有意识地承担生态补偿成本,达到生态环境的成本与收益均衡。生态赔偿则不然,《试点方案》提出,由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出赔偿权利,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举报要求赔偿。可以看出,生态赔偿更倾向于对损害主体环境负外部性一种事后矫正,是赔偿义务人的被动反应。如果说生态补偿是一种激励性机制,而生态赔偿则是惩罚性机制。在赔偿款项上,不仅要包括功能恢复性价值,还应该包括损害行为惩罚性费用,增加其违法成本和损害成本。从结果看,理论上,生态补偿可能会接近生态服务价值的上限,而生态赔偿则是趋向生态服务价值的下限。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价值赔偿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避免逐底竞争式的审判案例发生。

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的区别

4. 生态补偿的概念


5. 我国的生态补偿与国外的生态补偿含义相同

这句话是错误的。
解析: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在我们的研究中采用了狭义的概念。

我国的生态补偿与国外的生态补偿含义相同

6. 生态补偿的方式

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7. 生态补偿的实践

2014年4月14日,山东省首次兑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气质”究竟是改善还是恶化,是得到省级奖补还是要向省级补偿,备受关注。17市一季度考核均为正分,均获得省级奖补,其中聊城最高,为950万元,烟台最低,为32万元。将各市按获得的奖补额度排序,记者发现与日前发布的另一个衡量“气质”变化的指标——一季度“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能见度≥10公里)天数增减的排序并不一致,且差异颇大。一季度,摘得“气质”考核得分与奖补额度“双冠”的是聊城;而“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同比增加最多的则是菏泽,增加了14天。“气质”考核得分与奖补额度最低的是烟台,得分为1.05分,获奖补32万元。一季度“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同比减少的则有两市,其中减少最多的是济宁,减少了3天。“‘气质’考核和奖补,是按照4种大气主要污染物同比浓度变化的绝对值来计算的,简单地说,就是1微克=20万元,和‘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并没有直接的、绝对的联系”。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是我省创设的空气质量的描述性指标,它将由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专业指标描述的空气质量进行了一次转换,并进一步对应为能见度≥10公里,以便于老百姓理解、监督。能见度是气象学指标,据省环保厅研究,主要受PM2.5、PM10、湿度、温度等几个因素的影响,可以看到,这与专业界定空气质量的4种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并不完全吻合。两种指标的偏离,还体现在“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的同比变化,只考察一市自己与自己的纵向、定性比较,即以能见度≥10公里划线。至于没有达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日子里,空气污染的严重程度有没有改善;或是同样达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日子,空气质量是否得到了优化,都无法体现。

生态补偿的实践

8. 生态补偿的原则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在我们的研究中采用了狭义的概念。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
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