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个税递延纳税的条件

2024-05-12 01:37

1. 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个税递延纳税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依据文件:递延纳税(财税【2016】101号)(一)优惠的激励类型以下这几种激励类型,可以享受优惠:      (1)股票期权;      (2)股权期权;      (3)限制性股票;      (4)股权奖励。(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纳税一般是这样操作的:      (1)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      (3)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适用条件享受递延纳税一般需要什么条件呢?可以看一看下面几条:条件1:适用范围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      1、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计划中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条件3:激励标的      1、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例外: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2、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条件4:激励对象      1、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2、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3、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4、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条件5:持有期限      1、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自行权日持有满1年;      2、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解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     。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条件6:股票(权)期权行权期限      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条件7:股权奖励行业限制(只有股权奖励这一激励形式有此限制)      1、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2、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四)总结来说我们来总结一下:      1、取得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转让时,各形式成本的确定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按实际 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成本为零

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个税递延纳税的条件

2.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年度内一次取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合并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3. 公司股权激励应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三)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六)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公司股权激励应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4.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十五条举措,涉及股权激励的是第十条。这条举措要求企业只要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就应该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该在2021年底之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上需要详细列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和可行权日等,由此看来这是一个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的报告表。
69号文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另一方面,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
但是资料报送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已产生应税所得,所以发生应税行为之后企业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在此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需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各项税务报送要求和纳税申报要求,降低合规风险。

5. 计算员工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款有何规定

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年度内一次取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合并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员工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款有何规定

6.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股权激励概念      股权激励是企业的股权或者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员工,使他们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经营风险,激励员工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贡献力量。二、股权激励模式      1、干股      2、虚拟股股票      3、股权期权      4、限制性股权      5、期股      6、其他(股权增值权等)三、法律风险      1、目前主流观点是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股权激励协议需要专门签署,股东身份和劳动者的身份需要清晰界定,不建议将股权激励条款并入劳动合同中。      2、股东资格只能主动放弃,不能被强制剥夺。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强制退股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有关抽逃出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3、股权激励有效期不应超过劳动合同履行期限,避免不必要纠纷。      4、涉及国有企业,需要遵照国家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避免触及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并不是所有的非上市国有企业都可以做股权激励,国家有专门的规定。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有其自身特点,例如:核心员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等。      6、股权激励避免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筹集资金的对象、用途、范围等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四、股权激励有关的几个要点      1、需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所处发展阶段,为企业量身定做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必须有助于企业战略达成。      2、股权激励需建立在企业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尤其是与绩效、薪酬有关的制度建设。      3、股权激励需考虑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及公司股权融资计划。      4、股权激励切记搞平均主义,股权激励的对象务必是有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核心人才。      5、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需防范法律风险、做好税务筹划。      6、股权激励不是分钱方案,必须站在企业发展视角,统筹规划。五、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3、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7.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十五条举措,涉及股权激励的是第十条。这条举措要求企业只要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就应该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该在2021年底之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上需要详细列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和可行权日等,由此看来这是一个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的报告表。
69号文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另一方面,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
但是资料报送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已产生应税所得,所以发生应税行为之后企业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在此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需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各项税务报送要求和纳税申报要求,降低合规风险。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8. 上市公司个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有何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