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局的领导信息

2024-05-19 09:20

1. 黑龙江省旅游局的领导信息

锡东光 局党组书记、局 长工作职责: 主持省旅游局全面工作、主管市场促进联络处.刘显富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职责: 主管办公室、机关党委.协助薄喜如同志管市场促进联络处王永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职责: 负责人事和教育培训、旅游规划制定、旅游区(点)、滑雪场、漂流点等级评定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规划财经处、省旅游培训中心、《当代旅游》杂志社兰冰青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作职责: 负责纪检监察、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局纪检组、监察室、省旅游信息中心、协助刘志江同志管旅游市场监督和旅游行风工作.李大方助理巡视员工作职责: 负责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和修志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史志办、联系省旅游经济学会.

黑龙江省旅游局的领导信息

2. 哈尔滨市旅游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目标、史志、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旅游行业调研工作;制定年度调研计划和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三)旅游促进与合作处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负责城市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客源市场开发及全局性旅游宣传、促销工作;负责线路开发与境内外推广工作;提供和发布旅游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信息;加强国内外旅游部门、旅游组织间的联络、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会展工作;组织指导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和制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和境外旅游部门在本市设立机构的申报工作;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拟订对俄旅游市场开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培育和完善俄罗斯旅游市场。(四)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餐馆企业等方面的设施、等级和服务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市有关旅馆、旅游车船、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娱乐等服务质量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旅行社许可事项的办理、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备案及导游员资格的监管工作;负责我市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的评定、复核及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审核推荐工作。(五)规划财务审计处(市创建办公室)拟订旅游业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区、县(市)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规划评审;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标准拟订、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红色旅游规划开发、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乡村旅游开发工作;指导旅游商品开发、评选、推介和转化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保护和资源信息库建设;负责旅游规划单位资质审核、申报;负责国内外旅游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融资及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拟订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开发规划;负责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旅游重大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优秀旅游目的地”的创建工作;负责统筹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与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企业财务报表汇总工作。(六)冰雪节组委会办公室拟订“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总体方案;负责冰雪节品牌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冰雪节系列活动的认定、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哈尔滨之夏旅游文化节”、“ 中国·哈尔滨之夏国际啤酒节”、“哈尔滨森林音乐节”等全市旅游节庆活动及大型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旅游节庆活动。(七)旅游产业处拟订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旅游产业政策;提出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建议;负责旅游产业关联部门及旅游产业内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保险工作;协助做好旅游事故救援与处理工作;负责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市假日旅游(黄金周)管理工作;承担市假日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八)人事培训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年度报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行业考务工作;负责开展导游人员年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出国人员政审工作。(九)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十)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3. 黑龙江省旅游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批。(三)取消旅游培训中心设立审批。(四)取消新建旅游区(点)检查验收职责。(五)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职责。(六)将旅游饭店管理公司设立审批调整为旅游管理公司设立备案。(七)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黑龙江省旅游局的职责调整

4. 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景区(含旅游景点、度假区和度假村),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单位);
  (二)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的旅游部门和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者)。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措施,逐年增加投入,优化经营环境,以旅游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第四条 旅游业开发建设实行联合开发、开放开发、多元化开发的原则,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城建、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第七条 城建、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发展规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第八条 省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计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建旅游景区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建设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有破坏旅游景区生态环境或者与旅游景区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工程项目。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迹和保护性建筑,不得损毁。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以及倾倒废弃物。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便利的旅游环境。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安排境外旅游者在旅游涉外饭店和旅游定点经营单位住宿、就餐、乘车、购物和娱乐。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人身、财产意外保险。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对旅游景区或者旅游设施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时,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
  (二)擅自加收服务费;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销售伪劣、变质旅游商品;
  (六)强卖旅游商品和欺诈、勒索旅游者;
  (七)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有关星级标志;
  (八)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第二十一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级定点旅游商品”字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5.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6. 黑龙江省旅游局官网电话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查市(地)旅游规划。

(二)组织拟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境内外重大推广活动,引导旅游企业市场开发促销;指导全省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规划开发;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摘要】
黑龙江省旅游局官网电话【提问】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查市(地)旅游规划。

(二)组织拟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境内外重大推广活动,引导旅游企业市场开发促销;指导全省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规划开发;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回答】
黑龙江省旅游局电话
0451-85978639【回答】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位于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回答】

7.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参加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俄罗斯边境旅游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诚信经营监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旅游业开发和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景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放旅游市场,将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纳入招商计划,鼓励和扶持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 旅游产品开发应当充分利用本省自然生态、人文历史、城乡建设、边境口岸等资源优势,注重旅游品牌保护和推广,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文化含量。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本省的冰雪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境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具有黑龙江历史文化内涵和独具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第十条 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产业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支持境内外主要媒体宣传、推介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项目,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达到标准的旅游经营者。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质量标准的旅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漂流区、旅游滑雪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家庭旅馆等实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安排交通线路和配置设施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加强院(校)旅游专业建设,培养旅游专门人才。鼓励在旅游业发达的城市设立旅游人才中介机构,实现旅游人才的合理配置。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或者旅游城市间的区域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鼓励旅游经营者加强同境内外旅游经营者的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我省进行旅游活动,并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省外旅行社组团来我省旅游提供服务和保障。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境内外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交通、住宿和会务等服务事项。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8. 哈尔滨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拟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编制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建议,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推动旅游产业协调发展;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工作;负责旅游产业关联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三)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实施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和境外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工作。(四)负责制定旅游景(区)点、旅馆、旅行社、旅游餐馆、旅游购物、旅游车船、旅游(文化)娱乐等相关标准,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五)负责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导游人员从业资格监督管理。(六)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开发、评选、推介和转化工作。(七)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拟订对俄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有关政策,培育和完善俄罗斯旅游市场,加强对俄旅游合作。(八)承担“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等全市性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旅游节庆活动。(九)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十)负责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预报、上报、定期公布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十一)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企业财务报表汇总。(十二)负责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建设推进工作。(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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