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请举例说明

2024-05-14 15:01

1. 什么是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请举例说明


什么是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请举例说明

2. 什么是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请举例说明。

主体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某个人单位组织 客体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某个事项。 内容是指经济活动中的人对某个事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 案例: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在南京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宁波浙汇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金藤公司支付了款项。 试分析该经济法律的构成。 分别写出主体、客体、内容 由案例来看,是属于转让电视播映权的合同,构成了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74、175条)所以合同双方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 主体是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 客体是电视播映权; 内容是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而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3. 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经济法主体基本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地位的层级性
  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
  经济法主体相关书籍
  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变动性
  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是什么

4. 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某市财政局、某研究院、某公司的子公司、公民某某等。经济法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扩展资料: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主要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4、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法主体

5. 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经济法主体基本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地位的层级性
  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
  经济法主体相关书籍
  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变动性
  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是什么?

6.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包括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7. 1.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义务。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具体对象。

1.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

8.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包括哪些

一,主体:⒈  国家机关——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⒉  企业⒊  其他社会组织⒋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单位⒌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⒍  国家——发行国债 公民——国籍 人民——政治
公民(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组织)         
公民行为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经营范围):始于登记,终于倒闭与公民的区别:⑴  能力不一致  ⑵  权利之间不一致  ⑶  有些公民有,法人则没有
条件:⑴  依法成立⑵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内容——权利与义务
三,客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