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调基金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还是收入?

2024-05-14 01:38

1. 价调基金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还是收入?

1、价调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按每个季度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x0d\x0a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方费用,各地征收标准、计算依据不一样,还有很多地方不征收的。\x0d\x0a如,山西省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计算公式:\x0d\x0a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征收率\x0d\x0a2、价调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x0d\x0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价调基金的税率为销售额的千分之一。\x0d\x0a\x0d\x0a3、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价调基金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还是收入?

2. 价外费用与价内费用怎么区别?


3. 增值税消费税与价外费用的关系,价外费用是否征收税?

  价内和价外,是针对价格来讲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价内费用,就是和定价一起的;价外费用是在定价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价外费用要和价格一起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价内费用本身就在价格中,所以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消费税与价外费用的关系,价外费用是否征收税?

4. 地税局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价调基金,工会经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交这些费用?怎么计算?

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6%=64000元。 
价调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价调基金的税率为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2012年9月成都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金”)征收标准由0.1%。下调至0.07%。
此次减征范围包括在成都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成都市企业或组织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均按减征后的缴纳标准执行。
据悉,2008年8月,为支持灾后重建,成都市首次分区分档实施价调金减免政策,减征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随后,价调金征收标准恢复至原标准。此次是恢复后的首次下调。
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成价调办〔2014〕15号),将目前我市实施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延续一年,即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继续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公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5. 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6.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含内容,是否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是份外费用就要并入销售额,但价外费用都是含税的,要转为不含税销售额

7. 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8. 请问价格调节基金及防洪基金交的依据是什么,税率又是多少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根据价格法然后由各省自行制定收费范围和标准人由省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税率各省各不相同。你可以查询自己所在省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现在政务都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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