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失业保险查询网

2024-05-12 20:23

1. 哈尔滨失业保险查询网

2016年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哈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待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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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哈尔滨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您好,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0451-84871985,84871986
网点查询: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在哈尔滨市的参保人若想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可拨打哈尔滨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022)12333进行政策性查询,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都可得到详细的查询。【摘要】
哈尔滨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提问】
您好,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0451-84871985,84871986
网点查询: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在哈尔滨市的参保人若想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可拨打哈尔滨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022)12333进行政策性查询,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都可得到详细的查询。【回答】
您好,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0451-84871985,8487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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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尔滨市的参保人若想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可拨打哈尔滨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022)12333进行政策性查询,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都可得到详细的查询。【回答】

3.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电话

2016年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哈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待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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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哈尔滨失业保险怎么领

法律分析:1、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需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年限,按照规定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条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开户行账号、职工名册;
  (四)社会保险登记表。第八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第九条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由相关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2%缴纳;
  (二)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只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条前款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者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城镇单位职工的60%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其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按照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缴费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三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或者管理费用中列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等原因,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6. 哈尔滨的失业保险金

2016年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哈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待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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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领取条件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领取标准哈尔滨市区(不含双城区)为1512元 / 人 · 月双城区、尚志市、五常市、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等十区、县(市)为 1143元 / 人 · 月领取期限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温馨提示: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发放领取材料1、《失业证》2、身份证3、户口4、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5、一寸照片6、社区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7、《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8、档案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8.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哈尔滨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二、哈尔滨市失业保险领取期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按照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
1、每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哈尔滨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哈尔滨市失业保险领取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1寸照片一张;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
5、失业人员本人档案;
6、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哈尔滨市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1、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需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年限,按照规定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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