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2024-05-17 19:39

1.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法律分析:一般承担连带担保。
根据他们的区别确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2.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一般承担连带担保。
根据他们的区别确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一、贷款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能负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保证,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金条款必须有连带之债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一般承担连带担保。根据他们的区别确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4.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条件

成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哪些手续?1、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成为担保人需要的条件如下: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有担保人吗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有担保人吗

6.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1、需要的,一般农村的小额贷款是需要担保人的,借贷者需要满足贷款的要求。
2、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对借款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如果对所借金额无法进行偿还,审批过程中,信审人员会对所借金额进行重新评估,把风险掌握在可控的范围内。
(2)具有工商部门办理的年检手续,两类人除外,自然人和无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过高的负债会导致信审员为了规避风险而放弃放款。
3、对于农户本分的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含65)。
(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人首先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含),且到借款期限只是年龄不可超过65周岁;借款人拥有能够偿还贷款金额的能力,并且具有偿还本息的意愿;借款人必须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具备,能为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
借款人每月有一定收入,且月收入高于农村信用社最低收入标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借款人品行良好,没有任何犯罪或者不良情况的记录;
借款人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并有一定的存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没有金额巨大的外债;农村信用社其他要求。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偿还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本质特征是贷款,偿还性是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金融的贷款,也有异于国外的一些机构捐助性资金的运作,更不同于财政资金的扶贫补贴。因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高收贷率是维持其贷款活动的持续不间断进行的最根本前提。
2、信用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基本对象是因贫困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人但诚信度较高的农户群体,如果沿袭商业金融的保证制度或采取变相的抵押担保方式作为贷款风险的控制手段,就不能体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特征,其服务性也就失去意义。
3、投向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他们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
因此,一般的农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输企业、工商贸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应凑零为整对一些已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4、方便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从申贷到放贷有一套较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做到"手续简便",就要真正落实小额贷款证的总额控制、授期有效,随时存取、柜台办理的信贷承诺。
5、自主性: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更是小额贷款风险唯一承担者,按照决策和风险责任统一的原则,贷款授权的期限、利率、额度应由农村信用社作出最终的决策,其它行政主体不能干预,也不能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设置间接障碍。
6、"三公性":为防范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和防止发放主体"内部人"控制,在对农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评估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由村党政组织、农户代表、信用社员工组成的评估小组是符合农村实际而也有利于"三公",把评级"原则、标准、程序、条件"公开,有利于评估监督,有利于把非市场价格的资金合理均衡地配置到农村的低收入群体。
7、量力性:中国各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环境差异性大,资金供应关系很不均衡,有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负债依存度很高,但负债源又不足,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因此要按照各信用社负债能力和自身的资产规模量力而行,关键是要搞好集约经营,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质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具体条件
百度百科-农户小额贷款

7.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担保过还可以担保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但是要注意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也就是说,贷款机构比较看重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如果担保人自身有贷款,那么还款能力不会太好。
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法》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担保过还可以担保吗

8.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扩展资料: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
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