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科技创新基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24-05-07 12:50

1. 收到科技创新基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科技创新基金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科技创新基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的创新基金,如果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果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收到科技创新基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