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024-05-19 23:13

1.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少年儿童歌舞、戏剧、书画等文化艺术教育专项基金,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组织有益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演出、展览、比赛、交流、影视制作等各项活动;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相关的场所建设;选拔人才、重点扶持,积极开展国内外艺术交流。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公益慈善团体。 秉承“点亮希望·创造未来”的核心理念,坚持以“为了促进与繁荣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用文化艺术形式陶冶少年儿童情操,开发其智力,使其健康成长”为宗旨,致力于把我国少年儿童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3.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简称“中国儿艺会”、“儿艺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资助开展全国各地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事业,促进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中国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募集、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基金;(二)设立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文化传播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三)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料制作、咨询服务、国际间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与公益合作;(四)资助老、少、边、穷和民族地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广泛募集国内外公益资金,确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公益事业,有加入本基金会意愿;(二)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热衷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对本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五)能够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其他基金会活动超过三次的,理事长可以提议罢免该理事;理事长可以提名增补新的理事。(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不得有亲属关系。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制订、修改本基金会章程;(二)参与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三)听取和审查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六)对本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保守本基金会秘密;(八)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举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荣誉职务;(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为了高效开展基金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灵活采取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参加该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能召开,并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理事会后及时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损失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五)提议罢免理事、提名增补理事;(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职责: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罢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大宗经费收支组织上报理事会审议监督;(七)协调各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等机构开展活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捐赠、组织募捐收入;(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投资收益;(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建立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开展国际间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三)资助老、少、边、穷以及民族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四)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孤残少年儿童和贫困地区有特殊才艺的少年儿童的培育;(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用途。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与定向募捐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四)国际间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献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机构。(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7月28日 ,是中国第一个以募集资金的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5.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公益项目

 2015年4月10日,一项旨在关爱儿童白癜风患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慈善爱心项目“中国儿童青少年告别白癜风关爱行动 ”(简称“告白行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全国青少年白癜风援助专项基金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启动。来自医疗界、社会爱心人士等二百多位与会代表及数十家媒体,共同见证了这一庄严而温暖的时刻。    启动仪式由中央电视台著名少儿节目主持人鞠萍主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霞、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赵书贵;“告白”行动执行医院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院长高毓梅、爱心形象大使何政军等领导与嘉宾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启动水晶球。书画界著名书法家宋渔、姚兴圣、卫双奎,《心理访谈》节目主持人沙玛阿果,中国知名女歌手陈明、周艳泓以及影视界爱心人士李菁菁、王颢森等嘉宾出席本次启动仪式,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白癜风儿童青少年。“告白”行动把“实现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最高准则,以“援助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为宗旨,重点定位于“关爱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身心健康、慈善救助和公益宣传”领域。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和专项拨款的形式对家庭贫困的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进行慈善救助,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作为临床诊疗定点执行机构,让他们获得科学诊疗,告别痛苦与压力,同时也开展公益宣传和教育、培训,以营造和谐关爱的社会环境。  1989年,在全国妇联领导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了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项目——“春蕾计划”。截至目前,“春蕾计划”已筹集资金累计8亿多元,遍布全国30多个省区市,兴建800多所春蕾学校,资助180多万人次贫困女童重返校园,对40余万女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春蕾计划”已经成为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促进女童教育发展的最成功、最有影响力的范例。2005年“春蕾计划”被民政部授予“中华慈善奖”。随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以及国家“两免一补”助学政策的实施,中国儿基会及时调整“春蕾计划”资助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女童的资助,从学杂费转移到生活费用的资助;资助范围也从小学、初中阶段扩大到了高中甚至大学;并加大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根据当前中国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城市,出现了“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现象,“春蕾计划”又开展了向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捐建“春蕾寄宿制学校”的公益项目 。 “安康计划”全称“中国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计划“,发起实施于2000年5月。“安康计划”始终以实现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为最高准则,以帮助儿童少年实现“远离失学、远离疾病、远离伤害、远离犯罪”为目标,重点定位儿童少年“安全教育、健康救助”领域。通过筹集资金,开展系列宣传、救助、教育、培训等系列公益行动的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帮助广大儿童少年,特别是留守、流动儿童等贫困弱势群体改善教育环境、建立安全体系、提升健康素质,为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主要实施项目:儿童安全教育工程、安康图书馆、安康计划校企助读工程、弱视儿童救助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益凸显。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显示,全国现有农村留守儿童6100万,部分留守儿童因长期与父母分离,在生活照顾、亲情关爱、安全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进一步深化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探索农村、社区关爱留守儿童的有效模式,全国妇联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共同推出“儿童快乐家园”公益项目。在农村的乡镇、村建立“儿童快乐家园”,为留守儿童提供托管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同时以“儿童快乐家园”为阵地,开展亲子视频、亲子课堂、亲子阅读、亲子游戏,以增进亲情交流,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优化留守儿童成长的家庭及社会环境。  2015年11月26日,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策划推出的公益项目“HELLO小孩”在京启动。HELLO是英语单词,表示打招呼、表达问候。“HELLO小孩”是项目总称,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层次儿童的需要,初设四项内容,包括儿童文化公益产品、儿童航空科普实践、“小外交官”圆梦志愿接力、爱心套餐等。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用“HELLO小孩”作为项目名称,希望通过项目的实施,将祝福和希望送到孩子们身边,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目前我国约有6100万留守儿童、3500万流动儿童、4000万生活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儿童,他们的生存环境、教育环境、健康状况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同时,在应试教育大背景下,学校、家庭和社会,倾向于孩子对知识、技能的掌握,忽视文化熏陶对人格塑造、品质培养的重要作用,传统的教育方式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孩子们爱幻想、有梦想等天性,给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此,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继续组织实施好扶危济困救助型公益项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资源,丰富和完善儿童慈善项目体系,给广大儿童少年提供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服务,经过调研认证,确定了实施“HELLO小孩”公益项目的思路。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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