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2024-05-17 00:44

1.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房产开发商欺骗可以去当地房管局进行投诉,涉及到合同欺诈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2.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法律分析:开发商欺骗购房者的,可以去当地房管局进行投诉,涉及到合同欺诈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法律分析:开发商欺骗购房者的,可以去当地房管局进行投诉,涉及到合同欺诈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4.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开发商欺骗购房者的,可以去当地房管局进行投诉,涉及到合同欺诈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一、投诉小区没人管反映不当怎么办?
业主对于物业公司不作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投诉:
1、找业委会。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成员以选举的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根本目的就是以业主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可受理业主投诉问题;
2、找街道办。街道办事处受辖区人民政府管辖,负责辖区方针政策贯彻、文化建设等综合管理工作,对物业投诉事件有受理和协助协商的权利;
3、找房屋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住房保障、建设、制度改革、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的政策转变和督促实施;
4、找物价管理部门。如果涉及到收费是否合理方面的问题,业主还可以到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投诉。
二、开发商跑路房产证还能办下来吗?
房产证没办开发商跑了,购房业主可以去当地政府反映维权的。购房者仍然可以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1、购房者应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注销;
2.如已合法注销,购房者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合法注销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个人身份证等在办证过程中需由购房者出具的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房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三、买房的条件有哪些
购房条件具体包括:
1、要求借款人具有合法身份;
2、职业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
3、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抵押或质押贷款人认可的资产。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5.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房产开发商欺骗可以去当地房管局进行投诉,涉及到合同欺诈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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