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领取需要什么条件

2024-05-07 22:01

1. 失业救济金领取需要什么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救济金领取需要什么条件

2.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一、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终止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二、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4.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例如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失业职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确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连续工作年限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失业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及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失业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日期核定计算。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凭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作,凭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
一、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
2.失业职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
3.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确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连续工作年限时,按下列规定核定计算: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失业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及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失业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日期核定计算。
3.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凭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作,凭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5.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每个地区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都是不同的,比如北京领取的条件是: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失业职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按照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法律依据
《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
一、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
  2.失业职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
  3.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确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连续工作年限时,按下列规定核定计算: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失业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及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失业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日期核定计算。
  3.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凭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作,凭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6.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7. 领取失业救济金有什么条件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用人单位以为个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失业不是因个人意愿造成的。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有再就业意向;
2、领取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领取失业救济金有什么条件

8.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是怎样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