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意思

2024-05-10 16:01

1. 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2、新的《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定义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公司债券如果按照债券本身情况来区分,就有是否记名,是否参加利润分配,是否可以提前赎回几个方面的不同;而按照发行目的划分的话,公司债券可以分为普通公司债券,改组公司债券,利息公司债券,延期公司债券几种;如果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的条件划分,就有附权和不附权的区别。
3、《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担保证券
1、担保证券是“无担保证券”的对称,是指以某种方式作为担保,保证本息偿付的证券称作担保证券。
2、如以发债公司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商品、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作担保的公司债券,或以政府、信誉好的银行及发债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人的公司债券。当发债人无力偿还本息时,可通过拍卖发债人的担保品或由担保人为其偿还本息。担保证券的风险小于“无担保证券”,所以其利率通常也比较低。
3、担保证券主要是由公司发行,其形式主要有财产担保和第三者担保两种。
(1)财产担保是以公司的不动产、动产作担保一般由信托银行对担保品进行评价,包括担保品以市价折合的价值额、担保品将来的收益等等。如果发债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必须处理担保品,变价收入用以偿债。还有采取以公司全部财产担保发行债券的,这种担保制度仅适用于信誉高的大型企业。
(2)第三者担保主要是指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发债公司的母公司来作为担保人,当发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由担保方进行偿付。对公司发行债券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各国的要求不尽相同。在美国无担保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主流,而在日本,长期以来则实行担保制度。一般来说,担保债券比无担保债券风险要小些,但利率也相对低一些。以上就是对公司债券担保证券的详细介绍,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为了确保能按时支付投资者的利息或及时偿还本金,就需要担保证券的担保。担保证券的存在最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或者将其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意思

2. 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担保证券是“无担保证券”的对称,是指以某种方式作为担保,保证本息偿付的证券称作担保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3. 债务担保的资产是什么意思

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实际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债务重组后,债务人的业绩应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要求债务人扭亏为盈,摆脱财务困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担保的资产是什么意思

4. 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债权担保是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 企业债权担保是什么意思?

企业债权担保的意思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一般有哪些责任
贷款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当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担保人则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担保关系
解除担保关系需要满足下列任一情形:
1、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担保人就可以向银行提出撤销担保。
2、与借款人协商,要求更换担保人。
3、如果担保人被他人欺骗,胁迫,或者是借款人与其他人双方串通,骗取提供保证,在这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保证。
4、过了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法律上规定是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
5、就是转移债务,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该经过担保人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的,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三、担保人能否起诉借款人
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必须对其担保的内容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法律也保护担保人的权益。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借款人追偿担保金额。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当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并提供担保证据: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等。注: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当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方可向借款人追偿。提供担保还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不要人为担保。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由于感情原因,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信用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以不正当手段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债权担保是什么意思?

6. 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债权担保是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的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未约定担保形式的,按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约定一般担保的,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首付付了,找不到担保人
1、当申请房屋贷款的时候,如果借款人收入足够或者信用纪录是良好的,那么贷款一般都比较容易获得审批。但是如果借款人的收入是不够的,或者是信用纪录不好的,首付不足,贷款机构就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对房屋的负债作个人承担。常见的房贷担保人是父母作子女的担保人、配偶作为担保人、兄弟作为担保人,或者找朋友作为担保人。
2、一般来说,购房贷款一般是不需要担保人的,但是如果购房者年龄不满18岁或者收入较低者就需要担保人担保。一旦成为了担保人,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担保人就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银行会找担保人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所以在成为别人的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风险。
三、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而拟订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时需要注意: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与一般的担保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担保债权、担保形式、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以及担保责任上的不同,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对其中的内容,需要格外注意。如果随意忽视这些细小环节,将来有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例如:签订合同责任不明、担保事项不具体、担保范围不确定等等。因此,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您在签订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时,需格外留意,尽可能委托律师帮忙,这样做起事来更有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7. 企业债权担保是什么意思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企业债权就是指企业的上述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企业债权可以算是企业的资产,在公司破产清算等也会将企业债权弄清楚,用债权来进行抵债的情况也有不少。债权资产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各种存款和贷款活动中,以转让货币使用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各种商品交换中,以转让商品所有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债权资产。
一、债权出资有什么问题呢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
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
三、债的评估问题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
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
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民事权利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特定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些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3、社员权。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第二,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2、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等。其中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3、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所谓永久抗辩权是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4、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销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1、绝对权。
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五)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都属既得权。2、期待权。是指的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企业债权担保是什么意思

8. 债的担保是什么

法律分析: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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