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转化为何要避免掉入“陷阱”?

2024-05-18 17:32

1. 科研成果转化为何要避免掉入“陷阱”?

付林原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教授、博导,他掌握的一项技术可以大幅提高发电厂废热的回收量,将其转变为北方供暖的热能,从而减少煤的消耗。在这项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付林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今年5月被正式提起公诉,一项罪名是贪污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余万元,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439万元。
这是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中被控犯罪的又一起典型案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出台了诸多鼓励科研人员实施成果产业化的措施,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科研人员直接推进成果转化面临着现实的风险。付林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就是因为暴露了科研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的沉重尴尬。

实践表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直接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去进行产业化,不但会涉及利益纠纷,本身也不利于科研成果产业化。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要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往往要自己“下海”组建公司,具体推进成果转化工作,这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公司经营如何与课题研究“分离”。近年来多起科研人员被起诉的案件,大都与科研人员成立与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的“关联公司”有关,科研人员被指利用关联公司侵吞、贪污科研经费。
其二,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直接去实施转化和经营,貌似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他们需要把主要精力用到这项成果上,而难以再开展其他研究,同时还因为缺乏企业经营经验,可能导致成果转化和经营失败。可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直接去推进、实施转化,是最不专业、最缺乏效率的方式。
真正双赢或多赢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模式,是教授做教授的事,企业做企业的事,中介做中介的事。一方面,科研人员在进行应用型科学研究时,应当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坚持市场导向和需求导向,将研究和产业需求结合起来,使研究成果具有产业化的前景。

另一方面,要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和职责,应当由专业的机构去实施成果的中试、孵化,孵化成功后再由企业进行量产。由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的中试、转化,可以对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研人员可以从成果转让中获得收益。如果在成果转化中需要科研人员持续支持,高校可以给科研人员选择空间,比如花一段时间在企业中担任顾问、技术指导,然后这段时间后,必须做出要么继续当教授、要么留在企业的选择。
实施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发挥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对科研人员来说,可以将更多精力专注于科学研究,同时也有很好的机制去推进成果产业化,可以从产业化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既消除了科研人员难以推进成果转化的担忧,也能让科研人员避免掉入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陷阱”。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这里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应当是专门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这类中介机构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服务职能,才能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的促进成果转化服务,帮助他们消除掉入“利益陷阱”的风险。
还是要多奖励提高积极性啊。

科研成果转化为何要避免掉入“陷阱”?

2. 如何防止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如下:

  (1)公正、公开、透明。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

  (2)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意义。下一步还应在继续健全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制订出台《国有资产法》。

  (4)加强审计监督。卓有成效的审计无疑是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看护者。近年来,我国审计与查处力度正断加大。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今后还应继续加大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让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卫国有资产安全、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气。

3. 科研成果转化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

1公里意味着1000米,很长的一段距离。
想打通,是山洞么,估计研究者打通1公里的山洞,也很难打通科研成果的最后1厘米
关键看成果是什么?现在可用,未来可用,还是永远不可用!

科研成果转化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

4. 如何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国资诅咒

这个问题真的很难,我仔细思考了半天,个人觉得除了加强宣传和从小教育,使大家提高自觉性之外好像别无他法。

5. 基于激励理论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

激励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凡是能够对科技成果转化起积极作用的政策法规都具有激励的作用,但纵观国内学者的观点,基于激励理论提出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利益分配机制,有效激励科研人员
郭莉(2010)等学者均承认利益分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蒋文、谢清(2010)指出由于一些科研机构担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会影响到教学、流失国有资产,因此在制定分配政策时,主要强调本单位的利益而忽略了科研人员的劳动,影响了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建议在平衡好科研机构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体现科研与推广人员的劳动与贡献。如: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将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效益进行量化并在科研人员的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体现;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各个环节根据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的贡献,制定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亦可鼓励科研人员利用闲暇时间从事研发、创办科技企业、到企业兼职等。
李艳军等人(1996)认为科研机构内部对成果转化利益的分配没有体现向个人倾斜的原则,不足以弥补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机会成本,建议把科技成果转化、开发的绩效纳入学校各种奖励、住房分配、职称评定的条件范围;调整科研机构内部对成果开发利益的分配比例,科研院所应适当减少提留比例并将部分提留返还课题组,一方面可以保证成果直接研制推广者的获利水平,另一方面也为成果继续研究和开发提供经费来源;探索出一套以利益分配关系为核心的科研机构附属企业的最佳管理模式,促进其快速发展。
冯振珉、胡元清(2006)认为目前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利益分配政策和法律比较滞后,科研机构也很少将科技成果转化直接与利益分配挂钩,影响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议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开放、优惠政策。如:尽量提高科研工作者及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利益比例;拥有科技成果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资格的科研人员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带薪离岗创办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学科性公司、科技咨询公司等;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去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把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与科研人员及科技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挂钩,科研人员和教师的课题结余经费可以作为他们创办科技型企业、投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的资金等,以扩大自主支配权限。
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把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与科研人员的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晋级等挂钩。②尽量提高科研工作者及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利益比例。③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带薪离岗创办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学科性公司。④鼓励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去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等。
(二)建立有效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对于人才的激励方式,国内学者的意见普遍一致,就是要综合采用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式。
曹明亮(2011)认为科学研究取得一定的成果体现出了参与科技转化工作人员的成效,他们的付出不仅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还应给予一定奖励。如果仅侧重精神奖励而缺乏物质激励,会使科技成果转化失去原动力,建议设立专门的科研奖励基金,对科研活动尽可能地提供相关的物质保障。范道胜(1997)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认为国家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各部委、省市设立相应的推广类奖,可以引导全社会注重和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广奖应主要奖励直接从事成果推广应用、开发转化的人员。同时,将获得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数量等级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作为对科研院所进行评估以及下一轮科研立项的主要依据,特别是要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工程中心挂钩。
杨兰蓉等人(2006)认为在获奖项目成果推广应用中,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的不完善。提出将科研院所和高校中的科技人才分为研发人才和推广人才,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激励体系。对于研发人才,实行“基本收入+风险收入”的激励管理模式,让他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部分,保障研发人才的利益,激发他们对市场需求的关注;对于推广人才,则采取“基本收入+提成+职务消费”的激励管理模式,来提高推广人才的工作热情。
万华(2003)则从具体的激励方式出发,指出为使科技成果得以产业化,可以对科技创新人才采取两种激励方式:一种是产权激励,就是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系统对其内在的创新人才就其能力和贡献大小进行量化,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成果孵化工作。另一种是期权激励,根据未来实际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科技创新人才期权(或虚拟期权)激励,以更好地吸纳和留住优秀人才,减少优秀人才的跳槽。
(三)健全技术市场,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搭建良好的平台
根据激励理论,市场力量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源泉(肖龙阶,陈爱江,2007),但是市场激励又依赖于技术市场的良性运行。因此,针对如何健全技术市场,学者们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赵正洲、李玮(2012)认为我国的技术市场发育很不成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供给与需求的传输渠道没有建立或健全。要按照“科学、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全国或区域技术市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与技术信息的及时、准确、高效流通。要按照独立法人的属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全国或区域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强化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游文明等人(2004)则从产学研合作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或学研机构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孵化器、企业技术(科研)中心、校办科技产业、院所办科技产业或者以产权为纽带合作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方式,在组建企业内部建立一个技术市场,促使资金和技术等资源围绕全部各方有效需求进行整合,降低科技成果的交易成本。
(四)创新管理制度,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保障
由于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需要借助政府行为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以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利他”动机。关于如何为成果转化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有下列看法。
观点一: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体系。何先美等人(2010)认为我国的科技评价体制存在偏差,承担国家重大计划、获国家奖、SCI论文等是考核教师的重要指标,这使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常处于不利地位,极大地影响了优秀的科研人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建议对不同性质的教师实行分类指导: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考核其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教师,重点考核其承担课题及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情况,并在成果产业化后的利益分配上向教师倾斜。
观点二: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激励政策。刘强等人(1998)认为目前在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个普遍性问题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不愿过早参与成果的孵化,唯恐投入失败。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有效地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激励政策,如:对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实施优惠利率,对实行产业化后的高新技术产品减免、返退税收等。
观点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郭莉(2010)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胜的重要途径,但目前,科研工作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淡薄。因此,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领导、管理层以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专利法》,保护企业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陈俊(2005)也指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需要检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不足,对职务发明成果原始权利人的归属、专利申请人的资格、科技转化收益、受奖励权、技术入股等问题,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立法完善。
观点四:推动产学研合作。周玉玲(2007)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大学和企业合作。政府要加强组织管理职能,在高校与企业之间搭桥铺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以“政府支持、依托大学、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把政府、企业、高校紧密而有效地联系在一起,有力地促进官、产、学、研的互动链接。

基于激励理论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

6.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通过多种途径转化科技成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总体情况并不乐观,依然存在成果转化率低、中试环节薄弱、风险投资机构不完善等问题。
(一)科技成果多,但成果转化率偏低
科技成果转化率是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直接的综合性指标。但目前该指标缺乏一致的统计口径和明确的计算方法。在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中,存在着科技成果应用率、推广率、转化率等多种概念,不仅名称多样,而且统计方法不尽一致。目前相对一致的观点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据统计,我国目前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超过4万项,但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25%,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平均80%转化率的差距甚远(王顺兵,2011)。全国平均水平专利实施率仅为30%,高等院校中七成以上的专利,包括许多原创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王顺兵,2011)。
从近年来公开发布的科技统计数据看,2004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和技术市场成交额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则表现出波动特征,变化不明显。通过对比国内外技术合同成交额,发现国内技术合同平均交易额仍远低于国外引进技术合同的平均交易额,进一步证实了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速度慢的现实。然而,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程度不高造成的危害是花费高昂的代价。国家花费大量经费支持的研发,成果并未得到充分应用,而是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不但造成投资-收益严重偏低的局面,也不利于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本国核心技术研发,限制了国内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另外,还往往由于引进技术不适应国情等原因,使引进的技术无法发挥有效作用,造成盲目引进技术、浪费国家财力的结果。
(二)中试环节薄弱
科技成果是人们通过对客观世界改造而获得的具有理论、实用价值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但从根本上来讲仍是知识形态表现的生产力,需要通过中试进行筛选、验证、改进、完善实验室成果或理论成果,消除各种不确定性才能解决知识形态的隐性生产力与产业化的现实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图4-5)。另外,在科技成果尤其是高新技术实现转化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需要中试环节的放大、检验、试制、试销,解决在成果研发阶段考虑不到或不全的问题,为实现产业化铺平道路。可以说,成果由试验室进入中试放大试验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中试环节缺失,全国每年列入中试的重大成果不到全年重大成果的5%,科研单位和企业也因为中试放大的风险性而不愿意承担中试工作。研究者以完成科研成果为目标,忽略了对原始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企业则希望拿到成熟的技术投入生产,或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实验室成果直接进入工厂生产,使很多没有想到的问题在工厂开工中暴露,最终导致成果转化以失败告终。
(三)风险投资机构不完善
风险投资来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成为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短缺的最关键、最有效的手段。我国虽然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发展风险投资,如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1992年深圳风险投资基金成立,然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总体来说还是在起步阶段,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与完善,资本市场发育不全,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还比不上周边的一些国家,风险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万金荣,2006)。综合考察目前我国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靠风险投资的不足5%。可以说,风险投资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因素。此外,由于风险投资意识薄弱,缺乏风险防范机制,不少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导致部分企业倾向于短平快的项目开发,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极少有人问津;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也不高。因为传统的商业银行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经营的安全性,而科技成果产业化最突出的三个特点就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由于资金的投入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特别是在中试阶段,需求量很大,传统的商业银行远远不能满足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资金的需求。金融机构贷款对科技活动支持作用与国外相比相距甚远。民间资本由于没有好的回报机制,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很少。总体上看,风险投资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运行环境不完备,成为我国风险投资资金匮乏、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图4-5 中试环节示意图

7. 如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一批机制灵活、面向市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探索有效机制与模式。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开展成果转化。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调动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积极性,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服务体系。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专业化、市场化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解决成果交易流通与市场化定价问题。鼓励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大力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三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国家财政科技计划成果和科技奖励成果为重点,发布一批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
四是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加大政策、服务、金融等创新力度,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完善基层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和机制,通过成果转化支撑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五是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健全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发挥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贷联动、众筹等科技金融手段拓宽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如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8. 什么是科研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是有来源的,通常来源于项目,专利等,种类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都属于科技成果,一般以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专利申请作为成果形成的依据;而科研成果转化则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已转化成成品、样机、技术得到全面推广应用等,证明一般是如转化为新产品,可以用该产品新产品证书、生产批文(药类的)、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等一种或多种材料证明;若转化为新设备,则用该设备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发票等证明;转换为新技术,一般是要多个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
    举个我最近报高企的例子,我写了13个科技成果转化,其中,8个科技成果来源写项目RD**(因为我3年间只有8个项目实现了成果转化),5个写了来源于公司某个专利(或者写来源于三年前项目),然后在成果转化结果写上PS**(当然有些可以写样机,样品),假如写PS的即是产品,可用检测报告或新产品证书或产品标准或销售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我只有8个产品转化),转化结果也可写上样机、样品,用实物照片、查新报告或样机说明书证明。这里有一点要指出,多个成果的转化成果可以是同一个产品。比如我的PS02,该产品是一设备,他同时由成果(项目RD 01一种喷液方法的研究)和 成果(项目RD02 新型包装机械的研发 )一起转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