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的学术解释

2024-05-17 19:49

1. 剩余索取权的学术解释

1、“剩余索取权”是指对总产品扣除了所有签约要素的报酬之后的剩余利益的占有权.按照新制度经济学者德姆塞茨的观点,长期投资经费的提供者应该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监督者也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提供劳动力的只是工资的获得者。。2、根据剩余权理论,剩余索取权是指享有企业扣除工资支出后剩余收入的权利.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通过监督劳动力实现企业剩余的权利。3、(二)农业剩余索取权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剩余索取权是指为了避免偷懒和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赋与企业的所有者获得扣除工人工资后企业剩余收入的权利。4、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的固定合同支付(指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具体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利润或企业股票升值的合法索取权。5、其中,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固定工资、利息等)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6、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控制权是指选择和监督其他代理人的权力,同时也包括经营决策权。7、所谓剩余索取权主要是指股东从公司的收益中获得现金股利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股东抛售股票获得差价.而控制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的权利。8、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在其他各方按合同获取他们的收益之后,剩余的收益由所有者索取,也就是索取扣除合约报酬后的收益的权利。9、这里,剩余索取权是指在契约中事前不能明确规定的那部分索取收益的权力.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事前不能明确规定的那部分控制权的权力,是“决定企业资源在契约所限定的具体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10、剩余索取权是指,合同中未能规定分配方式的那部分盈余的归属.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规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的所有用法的权利[1](P78),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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