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4.公路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2024-05-05 03:27

1.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4.公路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公路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1.公路PPP项目合同体系层次
  
 公路PPP项目合同体系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由项目实施机构、中标社会资本方、政府出资人代表(若有)、项目公司之间签署的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股东出资协议共同构成的核心合同体系。
  
 第二层次为项目公司和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的合同体系,包括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合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与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勘察设计合同、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2.公路PPP项目的核心合同
  
 (1)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合同,主要是明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责任。是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的基础。
  
 (2)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投资所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3)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项目投资人订立股东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因此项目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包括希望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的承包商、原料供应商、运营商、融资方等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直接地参与项目的重大决策、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政府也可能通过直接参股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但政府通常并不控股和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
  
 股东协议除了包括规定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般条款外,还可能包括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特殊规定。以承包商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为例,承包商的双重身份可能会导致股东之间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并在股东协议中予以反映。例如,为防止承包商在工程承包事项上享有过多的控制权,其他股东可能会在股东协议中限制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及索赔事项上的表决权;如果承包商参与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并不愿长期持股,承包商会希望在股东协议中预先做出股权转让的相关安排;但另一方面,如果融资方也是股东,融资方通常会要求限制承包商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权利,例如要求承包商至少要到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才可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3. 公路PPP项目的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融资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融资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
  
 在项目贷款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融资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P项目的融资安排是PPP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鼓励融资方式多元化、引导融资方式创新、落实融资保障措施,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保障PPP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4.公路PPP项目的履约合同
  
 (1) 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运营管理者而存在,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约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 运营服务合同。
  
 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专业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个案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由于PPP项目的期限通常较长,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可能因项目公司或运营商管理不善而导致项目亏损。因此,项目公司应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运营商,并通过在运营服务合同中预先约定风险分配机制或者投保相关保险来转移风险,确保项目平稳运营并获得稳定收益。
  
 (3)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
  
 5.公路PPP项目的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工程一切险、针对设计或其它专业服务的职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6.公路PPP项目的其他合同
  
 在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4.公路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2.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33.公路PPP项目之争议解决

公路PPP项目之争议解决
  
 1.公路PPP项目争议解决方式 
  
 (1) 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 30 天后仍未解决的,或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友好协商的,另外的相关方均可向项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
  
 1)本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二名甲方代表、二名乙方代表、一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独立代表组成的项目调解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调解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2)项目调解委员会调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分歧和移交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建设、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措施;
  
 c.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或专家小组;
  
 d.合同各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3)项目调解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项目调解委员会在 60 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本合同相关的规定。
  
 4)项目调解委员会的各项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3)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本合同予以解决,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诉讼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它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各方均应继续履行。
  
 本条前款约定不影响各方经法院裁决调整已经进行的行为及后果。
  
 (2)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调解期间,还是提请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诉讼裁决追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
  
 (3)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3.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23.公路PPP项目工程建设之施工

施工是新建或改进的公路PPP项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包含公路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项目公司对承包人的责任,施工计划及施工延误,工程变更、工程验收以及工程保修等内容。
  
 一、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及管理要求
  
 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1)项目进度目标: 。
  
 (2)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工程。
  
 (3)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环保目标:经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治理后,保证水土不流失;基坑开挖面不裸露,弃土场全部防护处理;桥面水、路面水不能直排到农田。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与水保验收。
  
 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施工。
  
 初步设计批复后,因乙方责任未在初步设计批复后 8 个月内国土用地手续报自然资源部,未在国土用地手续批复 2 个月内开工建设,造成工程建设延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应抵扣收费期。期间乙方应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完成监理和施工招标,承包人驻地建设、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签发开工令。
  
 (2)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4)乙方应按照批准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单位(若无自建能力)、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
  
 (5)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招标控制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审查。
  
 (6)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3.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4. 施工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向甲方报备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安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修改已经审查同意的施工计划。
  
 5.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 7 天内,向甲方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
  
 (1)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 预期施工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实施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1)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2)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
  
 (3)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4)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那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关于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交(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8.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9.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项目建设“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原则,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标准化的要求,实现“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乙方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同时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工作;
  
 (6)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本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
  
 (7)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10. 地下设施和结构
  
 (1)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 工程变更管理
  
 1.涉、设计变更管理
  
 (1)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1)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中批准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项目投资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乙方不得随意超过批准的概算。
  
 2)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适当的优化,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核备,审查内容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3)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2)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设计概算中,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如因甲方原因提出提高设计标准,调整局部路线方案、增加互通立交数量等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由此引起的费用调整由甲方负责。
  
 2. 工期延期
  
 (1)工期延期的提出与同意:
  
 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交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预计的交工日期:
  
 1)甲方违反本合同;
  
 2)项目范围变动;
  
 3)因沿线人民政府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4)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5)甲方及沿线人民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6)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甲方同意:
  
 1)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2)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乙方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甲方均不予同意,法律、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提前交工验收的,提前的完工天数可叠加至收费期,但叠加后收费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
  
 3. 决定延长期限: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所发通知的 30 天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顺延,并书面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延期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三、 项目验收
  
 1. 交工验收
  
 (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可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
  
 (1)乙方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乙方应完成项目竣工文件编制。乙方在做好自身竣工文件编制的同时,还应指导和检查项目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做好各自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完成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和竣工总结报告的编写。
  
 2)乙方应完成工程决算文件编制和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编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决算文件调整工作。
  
 (2)项目试运营满两年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5)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中止试运营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6)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和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直至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和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直至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4.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3)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管理竣工验收。
  
 (4)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竣工验收。
  
 (5)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涉航、安全、卫生、消防、节能等方面的单项验收。
  
 (6)交通工程机电系统的建设应按湖南省高速公路网机电系统总体规划和机电联网的统一部署,符合湖南省高速公路机电联网技术条件和有关规定,实行机电系统联网运营和联网收费。不符合联网运营要求的不得开通收费。
  
 
                                          
 四、 工程保修
  
 (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
  
 (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自费委托他人修复,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相关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23.公路PPP项目工程建设之施工

4.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35.公路PPP项目履约保障

公路PPP项目的履约保障方式有保险、担保、履约保函及其他保障措施。
  
 1. 保险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合作期间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其他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参投有关保险,进行风险的合理规避。
  
 (1)建设期保险
  
 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保险种类,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价值。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投保上述保险。
  
 3)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备案。
  
 4)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2) 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合作期限结束,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及其他依法应投保的险种,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
  
 2)乙方应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等险种。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2. 合作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担保
  
 乙方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30 天内,并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XXXXX 万元。履约担保的形式为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银行(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并使用投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格式。
  
 建设期履约担保将按工程进度分批退还给乙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并且乙方已足额支付或发放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甲方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30%退还给乙方;甲方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缴纳首期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后30 天内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为取得建设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自交工验收合格后次年起,乙方向甲方缴纳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5%额度的现金作为乙方在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直至累计金额达到XXXXX 万元人民币为止。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使履约保证金总额少于XXXXX 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后的十(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营收入中扣除,补充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维持在XXXXX 万元人民币。在合作期满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应在30 天内将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退还给乙方。
  
 (3)移交履约担保
  
 1)项目运营期届满前一年,乙方向甲方提交移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XXXX 万元人民币,交纳合同约定数额的移交履约担保,作为保证移交内容完整、移交标准达标、移交按期按计划执行、移交期间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及甲方接管运营后项目质量等事宜。
  
 2)移交履约担保的担保有效期至项目移交满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在30 日内将移交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
  
 3)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 履约保函的提取、恢复和撤销
  
 (1)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甲方催告之日起十(1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及额度提交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 其他保障措施
  
 (1)项目资本金双控管理
  
 社会资本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交人民币金额XXXXX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由乙方与甲方双控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国家和XX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3.公路PPP项目的不同付费机制

公路PPP项目的不同付费机制
  
 付费机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和收益回报,因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共同的核心关注,也是PPP项目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PPP项目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政府付费三种。使用者付费主要适用于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主要适用于准经营性项目,政府付费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
  
 
                                          
 一、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在此类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
  
 高速公路PPP项目常常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
  
 1.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适用条件:
  
 (1) 项目使用需求可预测。
  
 项目需求量是社会资本进行项目财务测算的重要依据,项目需求量是否可预测以及预测需求量的多少是决定社会资本是否愿意承担需求风险的关键因素。通常社会资本只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其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并且获得合理收益的情形下,才有参与PPP项目的动机。
  
 (2) 向使用者收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在一些项目中,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费可能并不实际或者并不经济。如果公路有过多的出入口,使得车流量难以有效控制时,将会使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变得不具有成本效益,而丧失实际可操作性。
  
 (3) 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政府可能对于某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按照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法保障项目公司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则无法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但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
  
 使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政府可以最大程度地将需求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而且不用提供财政补贴,同时还可以通过与需求挂钩的回报机制激励项目公司提高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但需要强调的是,除非需求量可预测且较为明确或者政府提供其他的补助或承诺,否则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可融资性相对较低,如果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过高,则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同时,由于项目公司承担较大的需求风险,在需求不足时,项目公司为了确保能够收回成本,有可能会要求提高使用费的定价或者变相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
  
 2.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机制
  
 收费公路的定价主要是根据《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
  
 3.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
  
 (1) 唯一性条款
  
 在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公路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量直接挂钩,为降低项目的需求风险,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和稳定回报,项目公司通常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要求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新建竞争性公路。
  
 (2) 超额利润限制
  
 在一些情形下,使用者需求激增,将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超额利润。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在设计付费机制时可以考虑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
  
 
                                          
 二、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对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但此种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补缺口”,而不能使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额利润。在我国公路PPP项目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投资补助、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
  
 在公路项目建设投资较大,无法通过使用者付费完全覆盖时,政府可无偿提供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以缓解项目公司的前期资金压力,降低整体融资成本。通常政府的投资额应在制定项目融资计划时或签订PPP项目合同前确定,并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投资补助的拨付通常不会与项目公司的绩效挂钩。
  
 
                                          
 三、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1. 使用量付费
  
 使用量付费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
  
 使用量付费的基本原则就是由政府(而非使用者)依据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付费多少与实际使用量大小直接挂钩。
  
 2.绩效付费
  
 绩效付费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在按绩效付费的项目中,政府与项目公司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付费与项目公司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项目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
  
 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适当的绩效标准。在按绩效付费的项目中,通常会专门编制绩效监控方案并将其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以明确项目公司的监控义务、政府的监控措施以及具体的绩效标准。为了对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约束,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后果。
  
 3. 政府付费的调价机制
  
 在长达20-30年的PPP项目生命周期中,市场环境的波动会对直接引起项目运营成本的变化,进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可以将政府付费金额维持在合理范围,防止过高或过低付费导致项目公司亏损或获得超额利润,有利于项目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常见的调价机制有 公式调整机制、 基准比价机制等。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3.公路PPP项目的不同付费机制

6.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9.公路PPP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下)

关于公路PPP项目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XX省交通运输厅在《公路PPP项目投资协议》中进行了很好的归纳总结;涉及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以及政府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有:
  
 (1)监督权(包含知情权、检查与测试权、承包商选取的监控权、公司参股权、项目审计权、独立否决权);
  
 (2)介入权(包含特定情形下的介入、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时的介入);
  
 (3)项目变更权;
  
 (4)其他。
  
 
                                          
 2.甲方的义务有:
  
 (1)补助 、(2)协调审批、(3)保持项目唯一、(4)交通设施配套连接、(5)补偿义务
  
 3.乙方的权利有:
  
 (1)合理收益权 、(2)退出项目的权利、(3)建设承包权、(4)其他
  
 
  
                                          
 
  
 4.乙方的义务有:
  
 (1)投资(包含认缴资本金、投资控制、运营成本控制);
  
 (2)融资(包含建设期融资、运营期融资);
  
 (3)股权稳定;
  
 (4)接受监督及检查;
  
 (5)保证(包含移交保证、项目公司履约保证、履约保证);
  
 (6)按期开工。
                                          
 
  
 5.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组建
  
 (2)项目公司股东会
  
 (3)项目公司董事会
  
 (4)经营管理机构
  
 6.政府出资人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股东权利、监理机构组建权、承包人选择的监管权
  
 义务:监督义务、协调义务、其他义务
  
 因相关文本不是正式出版资料,现摘要附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附录:XXXXXX高速公路投资协议 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 项目概况
  
 (一)概况
  
 (二)合作模式
  
 (三)合作范围
  
 (四)合作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
  
 (六)运营养护要求
  
 (七)服务质量要求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监督权 
  
 1.1  知情权 
  
 1.1.1 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1.1.2 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与本项目建设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资料、建设经营计划和报告、承包(服务)合同、项目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决议资料及其他与本项目经营相关的资料。
  
 1.1.3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等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
  
 1.2  检查与测试权 
  
 1.2.1 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派员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包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及公路养护、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环境、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检查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考核。
  
 1.2.2 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抽样测试。
  
 1.3  承包商选择的监控权 
  
 除乙方或其内部成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自行承担的工程和服务或自行提供的货物,其他工程和服务、货物应在甲方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发包。
  
 1.4  公司参股权 
  
 1.4.1 XXXXXX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乙方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建项目公司,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4.2 在不改变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和权益条件下,对政府出资人代表进行 更换,但更换后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具备原出资人同等以上的履约能力。
  
 1.4.3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乙方或其内部成员持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4.4 在不影响项目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政府出资人代表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
  
 1.5  项目审计权 
  
 1.5.1 在项目合作期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本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1.5.2 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纳入动态审计、造价监督。
  
 1.5.3 将项目审计结果应用于本项目绩效考核。
  
 1.6  独立事项否决权 
  
 1.6.1 基于项目质量和安全考虑,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否决。
  
 1.6.2 基于公众通行服务需要,对项目建设标准及范围调整的否决。
  
 1.6.3 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本项目建设、经营事项的否决。
  
 1.6.4 基于农民工工资和资金支付安全考虑,对项目资金支付的否决。
  
 2.  项目介入权 
  
 2.1  特定情形下介入 
  
 2.1.1 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可以介入本项目,进行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2.1.2 本项目范围外上述情形发生后,甲方应向项目公司补偿因为甲方介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损失的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补偿;本项目范围内上述情形发生后,甲方不予补偿;
  
 2.1.3 甲方介入项目的,应提前将介入事项通知项目公司,紧急情况下,应在介入事项发生后 48 小时内向乙方进行说明介入原因。
  
 2.2  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下介入 
  
 2.2.1 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在甲方限期(不少于 180 日)内仍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甲方可以介入本项目,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2.2.2 若项目公司发生违约行为,且在甲方限期(不少于 180 日)内仍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甲方可以介入本项目,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2.2.3 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违约责任方承担,甲方享有追索权。
  
 2.2.4 若甲方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2.5 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无偿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批文、资料及无形资产。
  
 2.3 除 2.1 和 2.2 界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应介入项目公司或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
  
 3.  项目变更权 
  
 3.1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基于交通发展和便民需要,在不改变技术标准、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有权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
  
 3.2 由于本协议 3.1 款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增加的费用在人民币 2 亿元以内的,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项目设计概算中,由项目公司承担;超出人民币 2 亿元以上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处理。
  
 3.3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社会资本退出时限和收费期延长期。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确定的评估条件,甲方与项目公司应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每10 年进行 1 次评估,最后一次评估为收费期届满前 12 个月,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临界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时应予以加评,以确定具体时限。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达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的时间点,即为社会资本退出时限,亦为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就项目公司收益的结算日。
  
 合作期届满时,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小于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甲乙双方根据最后一次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协商确定收费期延长期限。
  
 4. 其他
  
 4.1 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4.2 享有政府出资人代表享有的项目收益。
  
 4.3 享有政府、法律及本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补助 
  
 本项目不给予任何补助。
  
 2.  协调审批 
  
 2.1 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需政府解决处理的相关事宜。
  
 2.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XX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办理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加快相关审批进程。
  
 2.3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 30 日内,与项目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合同。
  
 (1)项目公司已设立,并满足甲方要求;
  
 (2)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合作履约担保;
  
 (3)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及将本项目纳入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
  
 3.  保持项目唯一 
  
 除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前国家、XX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严格控制审批建造本项目左右侧间距不大于 25 公里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公路标准或其以上的竞争性公路,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经常性严重堵塞除外。
  
 4.  交通设施配套连接 
  
 协调解决与其他高速公路及交通道路及设施的连接事宜,便于项目联通及交通汇入。
  
 5.  补偿义务 
  
 当触发乙方退出情形时,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补偿,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6. 其他
  
 政府、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合理收益权 
  
 1.1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依法获取本项目投资收益。
  
 1.1.1 根据合作项目合同规定,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达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前,乙方全额享有项目公司收益;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达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后,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就项目公司收益结算后,不再享有项目公司结算日之后的收益。
  
 1.1.2 根据合作项目合同规定,若在合作期内,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小于最低需求交通量(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时,甲乙双方根据最后一次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协商确定收费期延长期限。
  
 1.2 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政府出资人代表持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4 在项目运营期内,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获取收益。
  
 2.  退出项目的权力 
  
 2.1 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项目:
  
 2.1.1 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在乙方限期(不少于 180 日)内仍无法自行完成整改。
  
 2.1.2 经XX省人民政府同意,甲方主动选择合作终止的。
  
 2.1.3 发生不可抗力,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
  
 2.1.4 合作期届满时,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小于最低需求交通量(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的。
  
 2.2 触发乙方退出情形后,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2.2.1 发生 2.1.1 和 2.1.2 项情形时,项目公司将按乙方减持项目公司股权对乙方进行补偿。在建设期,补偿款项按照项目公司实收的乙方认缴的本项目资本金计算;在运营期,补偿款项按照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乙方减持的项目公司股权计算。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现状和剩余的收费期及其预期损益进行评估。
  
 (2)发生 2.1.3 项情形时,项目公司将按乙方减持的项目公司股权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款项按照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乙方减持的项目公司股权计算。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现状进行评估。
  
 (3)发生 2.1.4 项情形时,项目公司将结算日之前的收益全部结算给乙方。
  
 2.2.3 乙方全部退出项目后,甲方将乙方提交的社会资本履约担保的剩余额全额退还。
  
 2.3 乙方领取补偿或结算款项后,立即全额丧失项目公司股权。补偿或结算款项的支付方式由三方协商确定。
  
 3.  建设承包权 
  
 3.1 如乙方或其内部成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能够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自行承担。乙方或其内部成员承担施工任务的,不得同时承担监理、试验检测、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和项目交(竣)工检测等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任务;不承担施工任务的社会资本或其他联合体成员、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在此列。
  
 3.2 乙方或其内部成员可以依法采用专业承包或多专业总承包。采用多专业总承包的,有权直接对外进行依法专业发包。
  
 4. 其他
  
 4.1 与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组建项目公司。
  
 4.2 依照法律及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投资
  
 1.1  认缴资本金 
  
 1.1.1 项目资本金不小于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 20%,最终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包括工可批复意见、融资合同等)确定。乙方认缴项目资本金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金额以外的全部(其中联合体牵头人认缴项目资本金XX%;成员一认缴项目资本金的XX%;成员……认缴项目资本金的XX%;)。项目资本金不随项目总投资的变动而变动,项目批复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部分全部视为融资资金。
  
 1.1.2 项目资本金应按照相关约定分期足额注入到位。
  
 1.1.3 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工作,确保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全部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1.1.4 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不得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1.2  投资控制 
  
 1.2.1 应协助项目公司按照项目批复的工可估算总投资做好项目的投资控制,除按约定由甲方或丙方承担的费用外,最终总投资超过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超出部分(包括项目建设期内工、料、机等单价变化)由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
  
 (1)将超出部分注入项目公司,但不得依此收取该部分资金的收益和成本。
  
 (2)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应在承包费用中进行扣减超出部分。
  
 1.2.2 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服务功能等方式降低项目总投资。
  
 1.3  运营成本控制 
  
 乙方应协助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运营成本做好项目运营成本控制,实际运营成本高于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运营成本的,超出部分(包括运营期内工、料、机等单价变化)应由乙方向项目公司注入,但不得依此收取该部分资金的收益和成本。
  
 2. 融资
  
 2.1  建设期融资 
  
 2.1.1 乙方应充分发挥其金融资源优势,全权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多渠道融资,降低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融资成本,融资周期不低于 25 年。
  
 2.1.2 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无法获取或全额获取项目融资的,乙方应依法依规全额为项目公司落实融资事宜,确保资金链连续,且应保证项目公司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后 180 天(或甲方批准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本项目的有效的融资合同。
  
 2.2  运营期融资 
  
 项目运营期内,若出现流动资金缺口,且项目公司无法自行筹集的,乙方应依法依规全额为项目公司提供辅助措施,以保证项目的正常经营。
  
 2.3 乙方为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等资金的,可以计取资金成本,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4 乙方应无偿免除甲方、丙方和政府出资人代表为项目公司获取融资提供辅助措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资本金注入、股东借款、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等。
  
 3.  股权稳定 
  
 3.1  本体股权限制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保持其内部股权稳定,其内部股权发生变更前,应书面通知甲方,获取其同意。
  
 3.2  项目公司股权限制 
  
 3.2.1 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亦不得进行项目公司内部股权调整。若乙方股东成员存续时间不足 30 年,除通过合法方式实现退出或无偿退出以外,在该成员减持项目公司股权时,乙方牵头人应对该成员所持的股权进行收购。
  
 3.2.2 在项目经营期内,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以转让或调整项目公司内部股权比例。
  
 4.  接受监督及检查 
  
 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5. 保证
  
 5.1  移交保证 
  
 除合作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
  
 5.2  项目公司履约保证 
  
 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履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履约,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3  履约保证 
  
 5.3.1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在项目合作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
  
 5.3.2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合作期届满后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
  
 6.  按期开工 
  
 6.1 计划本项目于 20XX 年XX 月 XX 日前或甲方批准日期前全面开工建设,建设工期 4 年。
  
 6.2 如因建设程序、国家经济政策影响,使得融资或开工无法顺利进行,经甲、乙方协商后可延期开工和交工。
  
 7. 其他
  
 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项目公司 
  
  (一)项目公司组建 
  
 1. 组建方式
  
 1.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同股同权、同股不同利”的方式共同依法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1.2 乙方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公司章程,项目 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认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1.3 项目公司人员及机构设置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 438 号)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在项目公司组建完成后按相关要求通过备案;
  
 1.4 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派驻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体人员安排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派驻的人员应满足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管的需要。
  
 1.5 项目公司的股东代表及其员工不得在设计、施工等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兼任中层及其以上领导职务。
  
 2. 注册资本
  
 2.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甲方批准。项目资本金扣除注册资本金后,应以资本公积方式进入项目公司。
  
 2.2 注册资本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各成员同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3. 注册地点
  
 项目公司注册地点应为经甲方同意的项目所在地。
  
 4. 经营范围
  
 4.1 投资建设本项目;
  
 4.2 经营管理本项目,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车辆收费;
  
 4.3 经营管理项目公路所属的公路设施、公路附属设施;
  
 4.4 经营管理项目公路沿线许可范围内的广告、餐饮、汽车旅馆、商店零售、汽车及机电维修、汽车配件、充电桩、燃油料销售及公路工程等相关服务业务。
  
 4.5 其他经甲方批准的经营业务。
  
  (二)项目公司股东会 
  
 1.  表决权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项目资本金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2.  股东会决议 
  
 2.1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决议事项内容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2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议所代表表决权 2/3 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但政府出资人代表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2.3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三)项目公司董事会 
  
 1. 董事会组成
  
 1.1 董事会由股东共同委派人员组成,设董事长。
  
 1.2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 董事会决议
  
 2.1 董事会决议分为一般性决议和重大决议两种,决议事项内容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2 董事会重大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全部同意方可有效。
  
 2.3 一般性事项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2/3)以上的董事同意即为有效,但政府出资人代表派出董事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四)经营管理机构 
  
 1.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
  
 2. 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职权。
  
  五、政府出资人代表 
  
 (一)权利
  
 1.  股东权利 
  
 1.1 经XX省人民政府同意,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项目资本金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圆(¥XXXXXXX万元),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的项目资本金金额固定不变,不随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变动而变动。
  
 1.2 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按照认缴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2.  监理机构组建权 
  
 若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有权配置监理人员直接组建总监办对项目实施监理工作,但应经甲方同意,并将组建的机构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  承包人选择的监管权 
  
 乙方或其内部成员采用多专业承包项目工程、服务、货物的,并依法对外进行专业发包的,有权对其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义务
  
 1.  监督义务 
  
 1.1 作为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政府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向甲方报告。
  
 1.2 在参与项目公司相关事项决策过程中,应从政府角度出发,自觉维护政府、甲方、丙方和社会公众利益。
  
 2.  协调义务 
  
 2.1 协助项目公司协调项目沿线地方关系,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2.2 充分发挥金融资源优势,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多渠道融资,降低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融资成本。
  
 2.3 无条件接受甲方就政府出资人代表身份的更换。
  
 3. 其他义务
  
 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合作期届满后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

7.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0.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程序

1.关于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程序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早在2008年1月交通运输部就有相关的规定,之后相关的规定逐步完善。现在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主要依据是2017年11月22日施行《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
  
 交通运输部 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1年10月1日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交公路发[2011]1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2017年11月22日施行《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等。
  
 
                                          
 2. 2008年1月《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1)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人的选择方式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 。
  
 (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3. 2011年《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相关要求
  
 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十三个流程的基础上,增加了“合同谈判”这一环节。
  
 合同谈判: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或者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前,签约双方可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合同谈判:
  
 (1)签约双方不能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技术标准、项目通车时间、项目建设质量、未来运营承诺等)进行谈判;
  
 (2)谈判内容仅限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投资协议和特许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4. 财政部社会资本选择程序
  
 财政部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大致可分为四个步骤: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合同签订。
  
 (1)资格预审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小组评审、资格预审结果
  
 (2)采购文件编写与评审包括:采购文件一般由项目实施机构编制、评审小组评审
  
 (3)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包括: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确定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谈判备忘录与公示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方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方即为预中标/成交的社会资本方。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方进行重复谈判。
  
 (4)合同签订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PPP项目合同签订与公示
  
 5. 2017年《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相关要求
  
 (1)社会资本方选择方式的确定: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特点,通过 公开招标 、 竞争性谈判 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
  
 (2)招标文件与PPP合同草案的编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 招标文件 和PPP 合同草案 。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支持政策作为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基本条件对外公开发布。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社会资本方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市场信用、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等资格条件作出要求。
  
 (3)“ 两招并一招 ”的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接受具备投融资能力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参与投标,不得将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了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社会资本方,中标后可以不再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允许其中标后依法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4)评标方法的选择:收费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估法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竞价因素、管理经验、专业能力、投资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特点,社会资本方招标的竞价因素可设置为项目合作期限、需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社会资本方提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等一项或者多项因素。
  
 (5)评标及 评标结果的公示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政府网站上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名单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6)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谈判: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 谈判小组 ,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
  
 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不能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得变动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
  
 (7) 谈判结果的公示 与PPP合同的报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谈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8)投资协议的签订与PPP合同的签订:PPP项目合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由相关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 投资协议 ,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并与项目公司签订收费公路 PPP项目合同 。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方单独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
  
 (9)项目法人变更手续的办理:收费公路PPP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或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0.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