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申请公屋?

2024-05-13 04:54

1. 如何在香港申请公屋?

具体如下:
在香港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於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
3、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可看图片)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
5、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香港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香港居住

6、如有需要申请,可到房屋处网上找一下相关表格或直接到房屋处领取,填好後交回房屋处。

如何在香港申请公屋?

2. 香港申请公屋需要什么证件

香港身份证 !

申 请 条 件
1.
 
申 请 人 必 须 年 满 十 八 岁 ,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必 须 现 居 香 港 及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且 无 附 带 逗 留 条 件 (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 , 在 外 地 居 住 未 抵 港 定 居 人 士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请 书 内 。
  
2. 十 八 岁 以 下 人 士 必 须 与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一 同 申 请 。
  
3. 申 请 人 与 其 他 成 员 的 关 系 必 须 为 夫 妇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孙 、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 或 愿 意 与 申 请 人 共 住 并 倚 靠 其 供 养 的 亲 属 。
  
4. 申 请 表 内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员 , 必 须 与 配 偶 一 同 申 请( 已 离 婚 、 配 偶 并 非 居 于 香 港 或 已 去 世 者 除 外 ) 。
  
5. 申 请 人 只 可 与 其 中 一 位 已 婚 子 女 一 同 申 请 。
  
6. 在 配 屋 时 , 申 请 书内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并仍在香港居住。十八岁以下的子女,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满七年,一律视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规定。
  
7. 在 申 请 表 登 记 前 的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及 直 至 获 配 屋 后 签 订 租 约 前 期 间 , 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不 得 ( I ) 拥 有 或 与 人 共 同 拥 有 任 何 住 宅 楼 宇 、 ( II ) 签 订 协 议 购 买 住 宅 楼 宇 , 或 ( III ) 持 有 一 间 拥 有 住 宅 楼 宇 的 公 司 一 半 以 上 的 股 权 。 住 宅 楼 宇 包 括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战 后 住 宅 楼 宇 、 未 落 成 的 私 人 住 宅 楼 宇 、 不 受 租 务 管 制 或 自 住 的 战 前 住 宅 楼 宇 、 经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许 可 的 天 台 搭 建 物 、 用 作 居 住 用 途 的 屋 地 及 丁 屋 批 地 。 如 有 关 物 业 已 出 售 超 过 二 十 四 个 月 ,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土 地 注 册 处 业 主 登 记 记 录 文 件 影 印 本 , 以 供 查 阅 。
  
8. 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每 月 总 收 入 及 现 时 的 总 资 产 净 值 不 得 超 过 房 委 会 规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总 资 产 净 值 限 额 , 该 类 限 额 会 按 年 修 订 。 当 房 屋 署 职 员 约 见 时 , 受 薪 申 请 人 必 须 申 报 其 家 庭 总 收 入 及 提 交 房 委 会 所 指 定 的 薪 金 证 明 书 。 而 自 雇 的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必 须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商 业 登 记 证 ( 正 本 和 影 印 本 ) 、 营 业 表 、 损 益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 报 税 表 、 生 意 往 来 的 单 据 及 帐 项 等 以 便 查 阅 。
  
9. 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必 须 申 报 资 产 -
  
(i)
 
土 地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所 拥 有 的 土 地 ) ;
  
(ii) 房 产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已 落 成 及 预 售 的 住 宅 、 商 业 及 工 业 物 业 , 停 车 位 及 已 协 议 买 卖 的 房 产 ) ;
  
(iii) 车 辆 ( 包 括 私 家 和 商 用 车 辆 ) ;
  
(iv) 可 转 让 的 汽 车 牌 照 ( 包 括 的 士 和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牌 照 等 ) ;
  
(v) 投 资 类 别 的 资 产 ( 包 括 互 惠 基 金 、 单 位 信 托 基 金 、 上 市 股 票 、 经 纪 投 资 按 金 、 商 品 期 货 、 纸 黄 金 、 存 款 证 券 和 债 券 ) ;
  
(vi) 业 务 经 营 ( 包 括 在 独 资 , 合 颗 经 营 的 商 号 或 有 限 公 司 的 权 益 及 其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各 项 资 产 ) ;
  
(vii) 银 行 活 定 期 存 款 及 可 动 用 的 现 金 ( 包 括 港 币 及 外 币 活 期 及 定 期 存 款 , 及 港 币 5,000 元 或 以 上 的 可 动 用 现 金 )
拥 有 资 产 的 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必 须 提 交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阅 。
  

10. 公 屋 租 户 整 个 家 庭 的 新 申 请 将 不 获 接 纳 。
  
11. 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例如居者有其屋/私人参建居屋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可租可买计划和自置居所贷款计划等的前业主/联名业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请,但现时业主/联名业主/借款人(一人家庭除外) 及 其 家 庭 成 员,以及前业主/借款人的家庭成员则不受此限,惟他们必须已取消其有关的纪录,并符合公屋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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