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的预算特点

2024-05-19 07:23

1.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预算特点

(1)政策性和计划性首先,国家财政预算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的,是国家意志在财政分配上的集中体现。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核算、反映和监督国家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无不记录和反映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和问题,政策性非常强。其次,国家财政预算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分配计划,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密切相关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所需的公共消费基金,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预算的再分配无偿提供的。国家财政预算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收支计划。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专业会计,在实现其核算、反映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始终紧紧围绕国家财政预算这个强制性计划进行,把促进增收节支,坚持财政预算收支平衡,保证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圆满完成作为其工作的目标。再次,财政总预算会计处于非物质生产领域,其反映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不可能像企业会计那样对企业生产的物质产品进行精确、严密的成本核算,而是主要依靠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属于计划管理型会计。(2)统一性和广泛性国家财政预算是全国统一的预算,财政总预算会计必须以国家财政预算执行为中心,组织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否则,就无法定期、及时反映整个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报告年度国家决算与各级地方决算。众所周知,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定期、及时地掌握国家财政预算和地方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收支执行情况,以便研究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指导工作。这就要求全国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行动,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级汇编国家财政预算执行的会计报表,再层层汇总上报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年度国家决算和各级地方决算的编审工作,也要上下统一组织、统一行动,才能完成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工作任务。同时,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收支分类核算指标体系也是全国统一的,即全国统一执行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广泛性特点,主要表现在:1、国家财政预算收支反映着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的广泛而复杂的经济关系。如某一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既要反映非物质生产领域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又要反映物质生产部门、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成果和上缴利税的情况,其核算、反映的内容延伸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2、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类核算体系涉及的范围广。凡是编制和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其预算收支活动必然受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分类体系的约束。这不仅包括众多的行政单位、财政系统、税务系统、国库系统等,而且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办理税款缴库手续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也不例外,都是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要涉及的范围。(3)宏观性和社会性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会计,而国家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收支分配中,通过经常、大量、连续的账务核算和情况反映,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国民经济活动情况,起着“晴雨表”作用和宏观监督作用。如通过预算收入缴款的反映和分析,可以从宏观上掌握固定资产计划及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通过定期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分析,可以了解财政收支总量及结构、产业结构、市场物价、经济增长速度等重要的宏观经济变动趋势,为领导机关宏观经济决策服务。由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具有操作主体的政府性、核算范围的宏观性和核算内容的综合性特点,从总体意义上讲,它具有社会总会计的特点,社会性特点明显。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预算特点

2. 预算会计的特点有哪些

预算会计的特点:
作为两大会计体系之一的预算会计,其特点是指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的主要区别。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在核算对象、任务和业务性质等方面存有不同特点。
适用范围不同。预算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适用对象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所以又称为非营利性组织会计。企业以盈利为目标,企业会计又称为营利性组织会计。
会计核算的基础不同。预算会计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记账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记账基础,不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记账基础;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会计对非营利活动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记账基础,对营利活动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企业会计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

会计要素构成不同。预算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
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除会计要素数变用途、挪作他用。
预算会计在核算内容和方法上不仅与企业会计有很大差异,而且政府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之间也有很大差别。量不同外,即使会计要素名称相同,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在核算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3. 预算会计有哪些特点?

1、预算与法规具有法定约束性 
2、出资者与其所得具有经济上的非对称性 
3、资金用途往往具有限制性 
4、具有非盈利性 
5、以收支及余超为主要核算内容,一般不进行成本核算和盘亏计算

预算会计有哪些特点?

4. 总预算会计核算特点是什么?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2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业。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料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
  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营收缴的物资。
  第七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根据国家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一级财政掌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以及待处理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四、转账结算。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用以提取现金。
  五、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条 有价证券是中央财政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各级财政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购入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
  当期限得有价证券的兑付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三条 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
  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预拨款项是按规定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
  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
  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各项预拨款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
  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
  第二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
  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七条 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 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
  第三十一条 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各项结余、预算周转金及财政周转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各项结余包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
  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条 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
  第三十五条 预算周转金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周转金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第三十六条 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基金。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七条 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一级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应通过国家金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一般预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支金库)的数额为准。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仍以缴入基层国库的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预算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四十条 基层国库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上年度收入,记入上年度账。整理期结束后,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记入新年度账。
  第四十一条 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以缴入国库数或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总预算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资金调拨收入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
  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
  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四十四条 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
  第四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按财政部规定的退库手续办理审批。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一般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数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第五十条 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用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
  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
  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通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
  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作用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五十二条 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
  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一般预算的资金。
  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十三条 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在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
  财政周转金支出应按实际支付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国库存款
  2       102           其他财政存款
  3       104           有价证券
  4       105           在途款
  5       111           暂付款
  6       112           与下级往来
  7       121           预拨经费
  8       122           基建拨款
  9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132           借出财政周转金
  11      133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      211           暂存款
  13      212           与上级往来
  14      222           借入款
  15      223           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16      301           预算结余
  17      305           基金预算结余
  18      307           专用基金结余
  19      321           预算周转金
  20      322           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      401           一般预算收入
  22      405           基金预算收入
  23      407           专用基金收入
  24      411           补助收入
  25      412           上解收入
  26      414           调入资金
  27      425           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      501           一般预算支出
  29      505           基金预算支出
  30      507           专用基金支出
  31      511           补助支出
  32      512           上解支出
  33      514           调出资金
  34      524           财政周转金支出
 

5. 我国预算会计有哪些特点?

1、预算与法规具有法定约束性 
2、出资者与其所得具有经济上的非对称性 
3、资金用途往往具有限制性 
4、具有非盈利性 
5、以收支及余超为主要核算内容,一般不进行成本核算和盘亏计算

我国预算会计有哪些特点?

6. 总预算会计核算特点是什么?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
第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7. 预算会计的预算会计的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又称会计报表要素,是构成会计报表结构的基础。预算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5大类,其中,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个要素构筑资产负债表,所以也称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和支出两个要素构筑收入支出表,所以也称为收入支出表要素。 资产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净资产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净值,从数量上等于会计主体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收入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支出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发生的各种资产耗费和损失。 在资产负债表三个要素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中,资产、负债是所在组织(营利组织一企业、非营利组织一财政、行政和事业单位)共有的会计要素,而净资产是预算会计中特有的。它们之间的关系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在预算会计中,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企业会计中称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有着不同于在企业会计中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通常不使用“拥有或控制”这一企业会计常用的确认标准,而使用“占用或使用”这一标准来确认资产。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具有取得的无偿性和使用的非经营性或非盈利性的特点(除开事业单位的附属企业和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特别是行政单位的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通常由政府直接提供的,而不需由行政单位用其业务收入去购买。第二,预算会计中资产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资产的限定性,是指资产的提供者(包括拨款人和赠与人)对所提供的资产规定一定的限制,拨款人和赠与人通常是以通过法规、行政命令或协议等方式对其所提供的资产附加限制,接受资产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给予以遵守。从时间角度看,限定性有暂时性限定和永久性限定之分。与此相对应,其他资产可归为非限定性资产。资产的限定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特方面。第三,非营利组织的负债主要表现为流动负债。如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负债主要表现为高信用的国债以及因财政周转金的融通而形成的借入财政周转金和因体制结算而形成的与上级往来等流动负债;由于国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得以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长期资金,同时银行也一般只对其提供短期借款而基本上很少提供长期货款,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主要是流动负债。因而非营利组织基本不存在资本结构问题及利用杠杆作用问题,但是这却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第四,预算会计中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采用“净资产”称谓,这与国际通行的用法一致。企业会计中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所有者权益”,它是各种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同时,它也是与债权人权益相联系的概念,它们共同构成“权益”概念。显然预算会计中的这个差额没有上述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特征。因而在预算会计中采用“净资产”命名以区别于企业会计的“所有者权益”命名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合适的。具体地说,与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比较,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要素,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非营利组织不存在现实的所有者,其净资产不体现企业那样的所有者权益。2、出资者,如拨款人、捐款人,是非营利组织净资产名义上的所有者,他们不要求出售、转让或索偿其所提供的资财,也不要求凭借其所提供的资财获得经济上的利益。3、实际上,非营利组织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无法为其资财的提供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4、现实中,非营利组织的一些资财提供者通常对其所提供资财的使用、维持规定某些限定,即非营利组织的某些净资产具有限定性。同资产的限定性一样,对净资产的限定也可分为暂时性限定与永久性限定。 预算会计中收入支出表的等式关系为:收入-支出=结余。其中,收入要素与营利组织的收入要素有着显著的差别,而支出要素是其特有的,“结余”没有作为一个会计要素。具体分析如下;第一,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具有以下特殊性:从性质看,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是为了补偿支出,而不是为了营利;提供产品或劳务等活动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决定,甚至无偿提供或免费服务。即非营利组织就其所提供的产品或劳务通常取得较低的收入或者甚至不取得收入;政府拨款一方面是为非营组织的存续发展,另一方面含有补贴性质。即有些拨款属于对低价格、低收费服务的一种弥补。从口径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大口径的而完全不同于营利组织小口径收入概念。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仅包括业务收入,还包括投资利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性的各类拨款等。从限定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之分。如,接受的捐款,若捐款人关于这笔款项有规定的使用要求或期限,那么这笔接受的捐赠收入就属于限定性的收入。第二,非营利组织的支出要素在设计上,需要与收入要素相配合。同时支出与企业会计的费用相比在许多方面有特殊性。从功能和目的看,非营利组织的支出有着财政资金再分配以及按照预算向所属单位拨出经费的性质。从口径看,与收入的大口径相一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也是大口径的。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不仅包括费用性支出(狭义费用),还包括资本性支出。从限定看,与限定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的区分相一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也可分为限定性支出和非限定性支出,这也是资财提供者的规定要求使然。从确认看,非营利组织的支出的确认有的采用权责发生制,有的采用收付实现制。而费用的确认基本采用权责发生制。从成本核算看,非营利组织的产品、劳务、项目等,需要单独核算成本的,可以另外单独核算处理,这并不否认支出要素的内涵与外延。第三,结余是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与支出的确认口径与企业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口径有着明显的差别。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与企业利润相比,有着明显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如下: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与支出通常也有差额,这个差额并不表现为利润(或亏损),而表现为结余(或负结余)。但非营利组织并不追求这个余额,而是客观以予以反映,以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2)在性质上,非营组织的结余表现净资产的变动,其属性为净资产,而企业的利润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3)企业利润存在分配问题并且(正)利润必须履行纳税义务。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一般不存在分配问题。非营利组织正结余不需履行纳税义务,负结余实质上是对净资产的冲减。4)非营利组织的结余没有明确的方向性,而企业利润表现为贷方余额。5)非营利组织的结余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之分。限定性结余是限定性收入与限定性支出相抵后的结余,非限定性结余是非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支出相抵后的结余。正因为如此,结余是否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立会计要素,存在不同观点。赞成把结余作为一个独立会计要素的观点认为,如同企业会计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三要素构成企业“损益表”的基础一样,收入、支出和结余三要素构成了预算会计的第二等式:收入-支出=结余,可以作为“收入支出表”的基础,以系统完整地反映非营利组织的收支情况及其结果。而且关心非营利组织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当然希望能提供有关结余的信息。不赞成把结余作为一个独立会计要素的观点认为,其一,结余的本质属性为净资产,其作为独立要素的经济意义不大。其二,对非营利组织来说,重要的是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结余作为一个要素,平时无法反映出收支结余情况的真实结果,即没有实际的内容。其三,结余作为预算的执行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可能是贷方余额,也可能是借方余额。那么连余额的方向性都无法确定,作为要素是不合适的。当然,最终结余没有作为独立要素。而实际上,不将结余作为独立会计要素并不影响预算收支以及结余的核算和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分析。

预算会计的预算会计的会计要素

8. 如何理解预算会计,预算会计的概念

预算会计是现代会计中与企业会计相对应的另一分支,是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和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而是通过各自的业务(服务)活动,为上层建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预算会计是以预算(政府预算和单位预算)管理为中心,以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以预算收支核算为重点,用于核算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领域中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单位、非营利组织预算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的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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